
雙方均不符合同住人條件的,征收利益如何分配?
來源:征收利益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5-05-10
雙方均不符合同住人條件的, 征收利益如何分配? 案情簡介 黃浦區某處公房原承租人為孫某,孫某去世后未變更承租人。2021年9月,該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被告蔡乙作為代理人與征收部門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獲得征收補償款共計4,179,617.99元。征收時,原告孫甲、林甲與被告蔡乙、陸A、陸B、陸C六人的戶籍均在該房屋內。其中,孫甲、林甲曾享受福利分房,蔡乙未居住過系爭房屋,但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司法所規定“居住地不得隨意變更,如果需要變更居住地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司法所進行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更”,陸A、陸B、陸C系未成年人。 由于原、被告無法就征收利益分配達成一致,原告孫甲、林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補償利益。 爭議焦點 1. 被告蔡乙是否屬于系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2. 若不屬于,征收補償利益應如何在原、被告之間分配? 雙方觀點 原告觀點: 原告孫甲、林甲認為,被告蔡乙成年后沒有居住過系爭房屋,不是同住人;被告陸A、陸B、陸C未居住過系爭房屋,且均為未成年人,不認定同住人。兩原告享受過福利分房,所以系爭房屋沒有同住人,征收利益應在原告孫甲、林甲及被告蔡乙三個成年人之間分配,原告方要求分得三分之二。 被告觀點: 被告蔡乙等認為,兩原告孫甲、林甲均享受過福利分房,因此不是同住人。兩原告居住系爭房屋并非是在管理房屋,而是出于親情考慮將系爭房屋借給他們住。而被告蔡乙有司法所的規定作為居住證明,證明其緩刑一年期間從未離開系爭房屋,符合同住人條件,故被告方主張全部征收補償款。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征收利益的分配應從系爭房屋的歷史來源、戶籍遷移狀況、實際居住歷史以及系爭房屋是否屬于其生活的必要場所、他處獲得福利性質房屋情況、對獲得征收補償利益的貢獻等方面綜合進行判斷。原告孫甲、林甲戶籍在系爭房屋內,且均在成年后實際居住系爭房屋一年以上,但該二人均享受過福利分房,故不符合系爭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條件,無權享有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被告蔡乙的戶籍在系爭房屋內,但其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其在系爭房屋內持續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況且《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是證明該期間其需要社區矯正,而非強制其居住在系爭房屋內,因此被告蔡乙不符合系爭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條件,依法不享有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被告陸A、陸B、陸C的戶籍雖在系爭房屋內,但三人均為未成年人,且均未在系爭房屋實際居住,故不符合系爭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條件,無權享有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鑒于原、被告均非系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法院根據公平合理原則,結合原告孫甲、林甲之間的征收利益不要求法院進行區分的意見,酌情確定原告孫甲、林甲享有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1,900,000元,被告蔡乙、陸A、陸B、陸C享有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2,279,617.99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開庭后雙方均撤回了上訴。 律師評析 在公有房屋征收補償利益的分配中,同住人的認定是關鍵。本案中,原、被告均未能充分證明自己是系爭房屋的同住人,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了酌情分配,既未在成年人之間平均分配,也未在戶籍在冊人口之間平均分配,而是適當照顧了未成年人。 本案提醒我們,在涉及房屋征收補償利益的分配時,當事人應當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收集證據,合理表達自己的訴求,以便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取得更有利的結果。
轉載于公眾號:征收實務研究
上一篇: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