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有房屋的非共有產權人僅可獲得因居住困難增加的補貼款!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5-05-27
二審法院裁判要點: 1.陸某、陳某可被認定為被征收房屋的權利主體。因陸某、陳某在房屋被征收前均已經過世,其六名子女均可依據法定繼承繼承該房屋的權利,成為共有產權人。所有繼承人可分得征收補償款。 2.被征收房屋被征收前由繼承人之一的陸4一人居住使用,故其作為房屋使用人應酌情多分,居住裝潢補償及搬遷獎勵等可由陸4分得。 3.但非共有產權人的居住困難人口僅可分配居住困難戶增加的補貼款,其余征收補償款與其無涉。 被征收房屋性質為私有,土地證記載使用面積20平方米,權利人記載為陸某,系陸某、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兩人生育陸1、陸2、陸3、陸4、陸5、陸6。陸某祥系陸2之子。王某1系陸4之子,王某1與于某某系夫妻關系,兩人生育王某2。陳某于2000年5月29日報死亡,陸某于2005年12月25日死亡,兩人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注:權利人老兩口死亡,陸姓6人為子女,陸某祥為孫子、王某1為外孫,于某某為孫媳,王某2為重孫) 2020年1月20日,被征收房屋被納入基地舊改項目。征收時戶籍人口為六人,即陸1、陸2、陸某祥、陸4、王某1、王某2。被征收房屋在被征收前由陸4一人居住使用。 居住困難人口為王某2、王某1、陸1、陸2、陸4、陸某祥、于某某,居住困難戶增加貨幣補貼款247,175.56元;一審法院審理中,當事人均確認本案中處理的征收補償款為5,868,275.12元,均確認被征收房屋權利人系陸某(2000年5月29日報死亡)與陳某(2005年12月25日死亡),父母生前未留有遺囑,屬于父母遺產的部分由六子女按照法定繼承平均分割。 被征收房屋系陸某、陳某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故法院認定被征收房屋權利人為兩被繼承人。關于具有獲得征收補償利益資格人員的認定,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系為保證房屋被征收后戶內人員的基本居住權所設并由被征收方協商后自愿提出,一旦被列為居住困難保障補貼對象則表明被征收戶的全體成員對該對象享有房屋居住權益并在本次征收中應得到相應的補償不持異議,而無須再對同住人資格作出認定,故法院認定陸1、陸2、陸某祥、陸4、王某1、王某2、于某某均具備獲取安置補償利益的資格。酌情確定陸2、陸某祥共取得1,063,506.32元,陸1、陸4各取得545,600元,王某1、于某某、王某2共取得1,586,800元。關于陸某、陳某的遺產部分,法院確定為2,126,768.80元,由陸1、陸2、陸3、陸4、陸5、陸6按照法定繼承各取得六分之一即354,461.46元。綜上,陸1、陸4各取得900,061.46元,陸2、陸某祥兩人共取得1,417,967.79元。 一審法院判決: 上海市靜安區XX路XX號陸某(亡)戶,《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及結算單確定的貨幣補償款,其中900,061.46元歸陸1所有,1,417,967.79元歸陸2、陸某祥所有,354,461.47元歸陸3所有,354,461.47元歸陸5所有,354,461.47元歸陸6所有,900,061.46元歸陸4所有,1,586,800元歸王某1、于某某、王某2所有(當事人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相互協助配合辦理上述貨幣補償款的領取手續)。 私有房屋被征收,各方原則上應按照產權份額分配征收補償利益。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規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后,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而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是指實際占用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本案中,被征收房屋系私房,上海市土地證權利記載為陸某,系陸某、陳某夫妻的共同財產。基于城市房屋房地合一的原則,陸某、陳某可被認定為被征收房屋的權利主體。因陸某、陳某在房屋被征收前均已經過世,其六名子女陸1、陸2、陸3、陸4、陸5、陸6均可依據法定繼承繼承該房屋的權利,成為共有產權人。體現在房屋征收款的分配上,即所有繼承人一般可在房屋價值補償款、不予認定建筑面積殘值補償、居住協議簽約獎勵、早簽多得益獎勵、簽約率遞增獎勵、居住均衡實物安置補貼、其他獎勵范圍內分得征收補償款。被征收房屋被征收前由繼承人之一的陸4一人居住使用,故其作為房屋使用人應酌情多分,居住裝潢補償、搬家費補貼、家用設施移裝費補貼、臨時安置費、簽約搬遷利息、居住搬遷獎勵、居住提前搬遷加獎、居民搬遷率獎勵可由陸4分得。本次房屋被征收認定居住困難人口為王某2、王某1、陸1、陸2、陸4、陸某祥、于某某7人,居住困難戶增加貨幣補貼款247,175.56元,故被認定的居住困難人口可均分該增加的貨幣補貼款,但非共有產權人的居住困難人口僅可分配居住困難戶增加的補貼款,其余征收補償款與其無涉,即王某1、于某某、王某2、陸某祥4人每人僅可分得35,311元。一審法院酌定各方所得征收補償金額不符合上述原則,本院予以糾正。綜上,本院根據被征收房屋來源、產權歸屬、實際居住等情況酌情確定陸3、陸5、陸6每人分得860,000元、陸4分得1,356,409.12元、陸1、陸2各分得895,311元。 一、撤銷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0)滬01xx民初3xxxx號民事判決; 二、上海市靜安區XX路XX號陸某(亡)戶,《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及結算單確定的貨幣補償款,其中895,311元歸陸1所有,930,622元歸陸2、陸某祥共同所有,860,000元歸陸3所有,860,000元歸陸5所有,860,000元歸陸6所有,1,356,409.12元歸陸4所有,105,933元歸王某1、于某某、王某2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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