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定居住困難戶情形下動遷款分割案例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5-06-14
【基本案情】
原告陳N發、方A娣共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依法分割上海市靜安區蒙古路XXX弄XXX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的動遷利益,具體要求陳Q銀支付原告房屋過渡費、獎勵費77,868.5元,要求陳D琴、劉G、陳某6、陳5支付原告261,178.2元,確認本市美丹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美丹路1701室)產權歸原告方A娣所有,本市美丹路XXX弄XXX號XXX室(以下簡稱美丹路102室)產權歸陳D勝、陳Y超所有。
事實及理由:兩原告原居住在系爭房屋,內有兄弟四戶,共17人。
原告陳N發動遷時戶籍不在冊。
后系爭房屋遇征收,原告戶共7人,選擇了4套二居室,大女兒陳D琴人戶分離,對于動遷問題也從未跟兩原告協商。
2013年10月23日,因必須要四兄弟簽名,被告陳Q銀方能簽署征收協議,但因原告戶沒有協商一致,故陳Q銀拿出了《承諾書》,要求陳N發簽字,并承諾四套房屋由原告支配。
2015年7月1日,原告通過小女兒陳D美向陳Q銀轉賬支付了234,000元。
2016年5月9日,被告陳Q銀、陳D琴擅自將本市美平路XXX弄XXX號XXX室、XXX號XXX室(以下簡稱美平路202室、303室)變更至陳D琴等人名下。
原告認為,根據《承諾書》,本戶共有過渡費44,676元(過渡超過6個月所增加的費用)、96,798元、獎勵費8萬元、沖刺費9萬元,這三部分金額除以4個小家庭,故陳Q銀還應支付原告77,868.5元,而陳D琴還應給付原告261,178.2元。
故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陳Q銀、何L兄、陳Y共同辯稱,本戶是托底安置的,托底標準為每人26.4萬元。
96,798元過渡費被告是同意給的,除以26個月,每月為3,723元。
共5小戶家庭,除以5,是744.6元。
原告過渡了20個月,共14,892元,但是原告不要過渡。
超過6個月所增加的費用44,676元是三套美平路房屋延付的違約金,拿了美平路房屋的人才能享有,故原告無權分割。
獎勵費6萬元、沖刺費9萬元不同意給原告,2萬元獎勵費原告可以分。
美丹路1701室、美丹路102室房屋都是原告家庭的,由原告自行分配。
同意本案解決后協助原告辦理進戶和辦理小產證,提供辦產證的所有原件。
陳D琴家庭每人26.4萬元,共105萬元,他們拿了兩套房子130萬元,每套房子有8萬元異地補貼,所以陳D琴不應支付原告錢款。
關于獎勵費、過渡費,被告的算法是可以支付原告5萬多元,錢都在陳Q銀處,當初陳Q銀給原告,但是原告不要。
被告陳Q運、王根娣、陳2、陳某1共同辯稱,過渡費44,676元是三套美平路房屋延付的違約金,原告不應享有。
美丹路1701室、美丹路102室房屋都是原告家庭的,由原告自行分配。
關于陳D琴要支付的錢款,由法院依法判決。
陳Q銀給原告的錢應按照協議來,且原告的兩套房屋的差價支付晚了一年,影響整戶的利益,后來是陳Q銀先支付的,十六個月后原告才支付的,所以陳Q銀是不是應支付錢款,其同意陳Q銀意見。
被告陳N才、胡夏瑛、陳4、陳某3共同辯稱,陳D琴應該要拿點錢出來,具體拿多少由法院判決。
兩套房子的分配其沒有意見。
關于過渡費,由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陳D琴、劉G、陳某6、陳5共同辯稱,原告要求陳D琴支付261,178.2元的計算方式不合理,該戶7人錢款應7人均分,方A娣已經分得了2套房屋。
陳D琴是按照托底享受的政策,沒有影響原告利益。
美丹路1701室、美丹路102室房屋都是原告家庭的,應由原告自行分配。
關于過渡費問題,同意陳Q銀意見。
被告陳L英辯稱,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發表意見,本案也沒有向其主張。
被告陳D勝、陳Y超共同辯稱,同意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錢款的訴訟請求,但是不同意美丹路102室產權歸陳D勝、陳Y超所有,其二人要美丹路1701室房屋。
但是這是其家庭內部的事情,不要求在本案中解決。
第三人閘北一征公司未作陳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陳N發、被告陳Q銀、陳N才、陳Q運、陳L英均為陳H榮、袁S金(均已故)之子女。
原告陳N發、方A娣系夫妻關系,陳D琴、陳D勝系二人之子女;陳D琴、劉G系夫妻關系,陳某6為二人之子,陳5系陳某6之子;陳Y超為陳D勝之子。
被告陳Q運、王根娣系夫妻關系,陳2為二人之子,陳某1為陳2之子。
被告陳Q銀、何L兄系夫妻關系,陳Y為二人之女。
被告陳N才、胡夏瑛系夫妻關系,陳4系二人之子,陳某3為陳4之子。
系爭房屋為私房,臨時土地證載明為陳N才及法定繼承人共用。
2013年10月24日,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閘北一征公司(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告陳Q銀(乙方陳N才等代理人)就系爭房屋簽訂的《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載明:認定建筑面積74.46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款2,949,790.23元;經認定,該戶符合居住困難戶的補償安置條件,居住困難人口信息為王根娣、陳Q運、陳2、陳某1、陳Q銀、何L兄、陳Y、胡夏瑛、陳4、陳某3、陳D琴、陳某6、陳5、方A娣、陳D勝、陳Y超、劉G17人,居住困難戶增加貨幣補償款1,538,209.77元(12,000×22×17-2,949,790.23);被征收房屋裝潢補償為22,338元;乙方選擇房屋產權調換①美丹路1701室,建筑面積70.83平方米,房屋總價655,767.36元②美丹路1033弄14幢東單元25號1705室,建筑面積81.58平方米,房屋總價759,002.6元③美平路745弄1幢西單元18號303室,建筑面積70.07平方米,房屋總價654,804.15元;④美丹路1033弄14幢西單元26號1603室,建筑面積51.08平方米,房屋總價475,114.07元⑤美丹路102室,建筑面積69.4平方米,房屋總價628,797.3元⑥美丹路1033弄14幢西單元26號1705室,建筑面積70.83平方米,房屋總價655,767.36元⑦美平路745弄7幢西單元7號802室,建筑面積70.07平方米,房屋總價668,117.45元⑧美平路745弄5幢西單元10號202室,建筑面積70.07平方米,房屋總價647,096.45元;其他各類補貼、獎勵費用:搬家費補貼1,787.04元、設備移裝費補貼2,500元、異地選房補貼60,000元、簽約獎勵費100,000元、早簽多得益獎17,000元、被拆面積獎148,920元、無未經登記建筑獎50,000元、提前搬遷獎60,000元、過渡費96,798元、異地戶型補貼610,000元;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款項合計512,877元。
2013年12月27日,被告陳Q銀與征收部門簽訂了《補充協議》、《搬遷獎發放協議》,征收部門因該戶為共有產權,權利人部分在戶籍內,且戶籍內居民為居住困難戶,對該戶參照居住困難對象補償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差獎勵589,959元,并向該戶發放了搬遷獎勵2萬元。
2014年12月8日,被告陳Q銀與征收部門簽訂了《補充協議》,由征收部門參照基地簽約遞增獎勵標準給予該戶一次性獎勵90,000元。
另查明,2013年10月23日,原告陳N發簽署的《承諾書》載明,“陳N發居住在蒙古路XXX弄XXX號,戶口在冊人員在這次征收中,根據征收困難戶認定為264,000元/人,另加各類獎勵費100,636.26元,合計2,268,636.26元(264,000×7人=1,848,000元、異地戶型補貼8萬元×4)。
選購美丹路102室、1701室及美平路202室、303室,總價為2,586,465.26元;差價317,829元。
本人承諾在搬遷后90天內,一次性付清房屋差價。
……”。
另手寫了“獎勵費不包括提前搬遷獎及提前搬遷加獎2萬元+6萬元=8萬元(除4人),過渡費50元/㎡,50×74.46=3,723元/月”。
次日,被告陳Q銀亦在該《承諾書》尾部簽署了“同意以上條文”字樣。
審理中,第三人表示,系爭房屋在征收過程中,征收部門確發放了4萬余元,該款項未在之前向法院提供的材料中,系因為該戶選購的三套美平路的房屋交房日期晚于了約定日期而發放的,為逾期交房的過渡費。
但根據晉元基地的征收政策,過渡費是按證發放的,故系給予該戶的。
至于異地戶型補貼的計算方式為房型為二房的補貼8萬元,共7套56萬元,房型為一房的補貼5萬元,故該戶共計補貼金額為61萬元。
原告表示,陳N發已支付了差價款231,829元。
過渡費是按照私房面積計算的,應按照除了陳L英之外的其余4個繼承人均分。
對于《承諾書》上的226萬余元,就是陳N發戶的總賬,對此原告沒異議,但其中沒有涉及的費用原告認為都應按照四戶人家均分,且陳N發戶的總賬應該由陳N發、方A娣分配,原來4套房屋的權利人都寫的是方A娣,現在陳D琴拿到的動遷利益已經侵害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陳Q銀表示,原告主張的過渡費44,676元,是三套美平路房屋的違約金,已經按照其一套、陳D琴二套平均分配。
該戶有提前加獎共8萬元,沖刺費9萬元,應每戶四分之一,原告這戶共計4.25萬元,因原告不要且不肯寫收據,故該款仍在陳Q銀處。
過渡費96,798元,已經分掉,按照4戶分配的。
本來是準備按照5戶分的,把陳D琴、陳N發分開,但陳N發不同意,所以最后按照4戶分的,陳D琴就沒有單獨的過渡費了。
3,723元/月除以4就是每戶人家的過渡費,陳N發戶過渡了20個月,總計為18,615元。
原來陳N發戶的4套房屋只是臨時寫在方A娣名下,因為當時陳D琴在外地,其回來后就和陳Q銀說要更改產權人。
陳D琴是獨立戶口簿,2套房屋原本就應該是她的,憑方A娣3個人是不可以拿4套房屋的。
被告陳D琴表示,其戶的4人和原告所獲的動遷利益應分開計算,其戶4人拿2套房屋并沒有超過應得的份額,4人的托底份額為105.6萬元,還有房屋的郊區8萬元補貼,并支付了8.6萬元的差價款。
其已收到陳Q銀給付的美平路房屋的違約金。
陳D琴戶并未侵占原告的利益,但考慮到親情關系,陳D琴自愿補償陳N發15萬元。
本院認為,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因系爭房屋征收時符合居住困難戶的標準,征收部門已認定了除陳N發、陳N才、陳L英外的其余原、被告為居住困難對象,根據系爭房屋所在基地的征收政策,居住困難對象每人可享有人均不足26.4萬元補足26.4萬元的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根據在案證據顯示,原、被告對于系爭房屋項下的征收利益的分配已經達成了初步的分配協議,除陳L英領取了現金外,其余征收利益均以陳N才戶、陳N發戶、陳Q銀戶、陳Q運戶進行了分配,審理中,原告除對于部分獎勵、過渡費有爭議外,對于《承諾書》中確定的陳N發戶的安置利益亦進行了確認,此系原、被告對于自身權利的處分,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確認。
根據在案證據及第三人的征收,根據基地政策,過渡費系按證發放,均系給予該戶人員;再結合系爭房屋的居住情況、征收補償款的實際組成情況,本院認為協議約定的過渡費96,798元及因美平路房屋逾期交房產生的過渡費44,676元、搬遷獎勵費8萬元、簽約遞增獎9萬元均應按照陳N才戶、陳N發戶、陳Q銀戶、陳Q運戶均分,故被告陳Q銀應給付陳N發戶征收補償款77,868.5元,但考慮到陳N發戶的安置利益分配情況,本院認為,上述款項應由陳N發取得為宜。
至于被告陳D琴、劉G、陳某6、陳5獲取的安置征收利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征收利益,本院認為,現陳D琴、劉G、陳某6、陳5獲得了美平路202室、303室兩套房屋,根據陳N發戶的人員結構,美平路202室、303室房屋的分配并無不當,而陳D琴、劉G、陳某6、陳5均為居住困難對象,該2套房屋還各有8萬元的異地戶型補貼,陳D琴還支付了86,000元的補償款,故陳D琴戶應得的安置利益與美平路202室、303室房屋的價值基本相當,原告關于征收利益的計算方式有誤,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陳Q銀雖曾將部分因美平路房屋逾期交房而發放的過渡費給付陳D琴,但現被告陳D琴表示,其自愿補償陳N發15萬元,此系當事人對于自身權利的處分,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確認。
根據陳N發戶的人員結構,美丹路1701室應歸原告方A娣所有,美丹路102室應歸陳D勝、陳Y超所有,因相關辦理產證所需材料的原件在陳Q銀處,陳Q銀應配合方A娣、陳D勝、陳Y超辦理上址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
【一審判決】
一、被告陳Q銀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陳N發征收補償款77,868.5元;
二、上海市美丹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歸原告方A娣所有;
三、上海市美丹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歸被告陳D勝、陳Y超所有;
四、被告陳D琴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陳N發補償款15萬元。
【分析】
1、家庭內部對動遷款分配協議達成一致,只要不損失其他共有人利益,法院應當認可;
2、居住困難戶補償標準根據基地的相關口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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