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2020狼一二三/黄色老司机/电影制暴/国产最新在线视频 - 黄页网址在线观看

免費咨詢電話

手機:135-6412-3557

地址:上海市長寧區天山路1717號SOHO天山廣場T2幢1705室

當前位置:上海房產律師網>房屋拆遷 > 正文

未在系爭房屋實際居住的知青配偶,可認定為共同居住人,但應少分征收補償款!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5-06-17

 

 

裁判要旨

1. 雖系爭房屋的來源與被上訴人無關,但其是作為知青,根據政策將戶口遷入系爭房屋,遷入時經過承租人的同意,且當時其兒子的居住權利也已因家庭內部協商而交換至系爭房屋內,故認定為系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2. 被上訴人作為知青配偶,退休后遷入戶口,且他處未享受福利分房,即使現有在案證據未能有效的證明張某在戶籍遷入系爭房屋后居住滿一年,仍可認定其為系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但可得的征收補償利益應適當少分。

上訴人

曹某,女,1956年2月10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區。

李某,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區。

 

被上訴人

張某,女,1952年8月28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區。

 

 

 

上訴人上訴請求

1.撤銷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1)滬0109民初XXX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駁回張某一審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張某承擔。

 

被上訴人答辯意見

張某辯稱,不同意曹某方的上訴請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定事實

 

向上滑動閱覽

一審法院查明:

張某與曹某系姑嫂,李某是曹某的女兒。

系爭房屋的來源系曹某的配偶李曉華1990年增配所得,原始承租人是李曉華,1998年承租人變更為曹某,直至征收。2020年9月28日,系爭房屋所在地塊列入征收范圍,系爭房屋有一本戶口簿,共有戶籍在冊人口3人,分別為曹某(戶主,1991年遷入)、李某(2020年遷入)、張某(2007年10月30日從貴州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遷入)。

系爭房屋居住面積21.8平方米,換算建筑面積33.58平方米,承租部位為底層統客堂。對系爭房屋的實際居住情況雙方各執一詞。張某在庭審中陳述:系爭房屋統客被隔成兩間,小間大約7-8平方米,自己從1997年內退后回上海一直居住在小間內,直至2008年搬去X路X弄X號X室。曹某在庭審中否認了張某曾經在系爭房屋內實際居住,僅認可張某之子曹某1從1996年至2007年在系爭房屋內曾實際居住。2018年2月2日,曹某就系爭X街道X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租賃面積為29.2平方米,租賃期限為2017年6月1日-2022年5月31日。

2020年10月,甲方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上海市X事務所有限公司與乙方曹某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以下簡稱征收協議),約定:系爭房屋價值補償款2,721,499.27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1995年7月,案外人徐某(曹某之母)因原盧灣區X路X弄X號私房(以下簡稱開平路房屋)拆遷,與上海X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安置協議》,被安置人為:徐某、施某、曹某1。安置房屋為X路X號四號樓1913室房屋一套。

2006年9月,徐某(甲方)與曹某1(乙方)訂立了《協議書》,曹某1對龍華東路888弄1號1913室房屋(系安置協議中X路X號四號樓1913室,以下簡稱龍華東路房屋)放棄居住使用,置換至系爭房屋底樓,曹某將此房永久歸乙方居住使用,然后再補償50,000元。庭審中,張某認可曹某1已收到補償款50,000元。1996年,曹某1將戶籍從開平路22弄5號遷入系爭房屋;2014年,曹某1將戶籍遷出系爭房屋遷入X路X弄X號X室。

2007年4月24日,曹某1購買了延長路700弄19號602室商品房,權利人登記為曹某1、李某。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事實屬實

 

 

法院觀點及判決

一審

法院觀點:

1. 系爭房屋的來源雖與張某無任何關聯,然其子曹某1曾與案外人徐某訂立有《協議書》,約定曹某1放棄他處拆遷利益落戶于系爭房屋內,并保障其在系爭房屋內有永久的使用、居住權利,本案的承租人曹某對該份協議明知,且也在協議末尾簽寫“同意以上協議,曹某”,故法院對該協議的效力予以確認。基于上述原因,張某后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屋。

2. 本案的系爭房屋作為知青(張某配偶)早年戶籍遷出房屋在經過親屬之間就居住權利迂回調換后的最終落戶房屋,可見曹某在2007年接受張某戶籍時,必然是要考慮到其居住問題的。因此張某作為知青配偶,退休后遷入戶口,且他處未享受福利分房,即使現有在案證據未能有效的證明張某在戶籍遷入系爭房屋后居住滿一年,然其戶籍遷入系基于國家政策,不因此而喪失對系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地位,故可認定其為系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但可得的征收補償利益應適當少分。李某在戶籍末次遷入后,未實際居住,不認定為同住人。因征收前,系爭房屋由曹某方長期控制使用,而張某生活在延長路他處房屋內,故征收補償款中與居住、搬遷相關的款項張某無權分得。曹某方表示其2人之間的份額不需要進行分割,法院予以照準。

法院判決:

綜合考量系爭房屋的來源、各方對房屋的貢獻、各方居住狀況、人員結構的因素等,遂判決:一、張某應分得上海市虹口區X路X弄X號征收補償利益1,000,000元;二、曹某應分得上海市虹口區X路X弄X號征收補償利益2,977,570元;三、駁回張某的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8,620.56元,由張某負擔9,709.59元,曹某、李某負擔28,910.97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張某負擔1,200元,曹某、李某負擔3,800元。

 

二審

法院觀點:

1. 《協議書》系由曹某1、曹某以及案外人徐某共同簽訂,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就《協議書》拓寫件中黑色水筆書寫部分是否簽訂后添加,曹某方與張某之間各執一詞,雙方亦均未提供《協議書》原本,故本院難以認定“并同意父母(曹某2、張某)的簽(遷)入東余杭路1043弄77號”“7-8平方米歸乙方”系在《協議書》簽訂前協商一致后添加。

2. 雖系爭房屋的來源與張某無關,但其是作為知青,根據政策以父母子女投靠原因將戶口從外省市遷入系爭房屋,遷入時經過承租人曹某的同意,且當時其兒子曹某1的居住權利也已因家庭內部協商而交換至系爭房屋內,故一審法院認定張某為系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可分得征收補償利益并無不當。李某的戶口遷入后未在系爭房屋內居住,不屬于系爭房屋的同住人。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應在曹某、張某之間分割,一審法院綜合本案各方因素,認為張某應少分征收補償款,最終酌定其可分得1,000,000元尚無不妥,本院予以認同。

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曹某方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轉載于公眾號:動遷房產繼承實務與案例口徑

分享到:

版權所有◎上海房產律師網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機:135-6412-3557   電子郵箱:sandycuiping@163.com  滬ICP備11048800號   滬公網安備31010702006145

地址:上海市長寧區天山路1717號SOHO天山廣場T2幢1705室

UED:律師營銷網

上海崔萍律師 電話:135-6412-3557
咨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