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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訴上海某汽車修理服務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4-05-31

圖片

——對于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訴訟主體,虛構、偽造證據材料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可認定為虛假訴訟,作出不準撤訴及駁回起訴的裁定,并對相關當事人進行民事制裁

 


 

關鍵詞

 

民事 房屋租賃合同 虛假訴訟 訴訟主體 實際控制關系 虛構、偽造證據材料 第三人利益 民事制裁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訴稱:2008年12月25日,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簡稱某物流公司)與上海某汽車修理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某汽車修理公司)簽訂《租房合同》,約定某汽車修理公司承租某物流公司位于上海市真陳路某號的房屋及場地。某汽車修理公司拖欠租金,經催討無果,某物流公司遂訴請法院判令終止雙方所簽《租房合同》,某汽車修理公司遷出上述房屋及場地,支付租金、水電費以及違約金人民幣523984.94元。

 

被告某汽車修理公司辯稱:同意解除租賃合同、遷出租賃房屋及場地,同意支付拖欠租金、水電費,對其訴訟請求無異議。

 

案件審理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解除上述《租房合同》,某汽車修理公司遷出上述房屋及場地,并向某物流公司支付租金、水電費423984.94元,某物流公司支付某汽車修理公司裝修補償款301968元,經折抵后某汽車修理公司還應給付某物流公司122016.94元。普陀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內容,于2009年9月14日出具(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2471號民事調解書。2009年10月15日,某物流公司與某汽車修理公司在執行過程中達成執行和解,某汽車修理公司劃款122016.94元至某物流公司。2011年7月,某汽車修理公司股東盛某某以前述民事調解書侵害其股東權益為由,向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2011年12月21日,普陀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討論決定,前述民事調解書存在錯誤,應予再審。再審中,法院追加盛某某為第三人。

 

第三人盛某某述稱,某汽車修理公司與某物流公司之間就上海市真陳路某號的房屋及場地不存在租賃關系,未簽訂任何租賃合同。其與劉某某在《聯營協議書》中約定,聯營公司即某汽車修理公司的經營場地由劉某某個人提供,且公司注冊地址以及劉某某實際投入場地均位于上海市柳園路4**號,并非系爭《租房合同》中所涉上海市真陳路某號的房屋及場地。劉某某同為某汽車修理公司和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操控某汽車修理公司偽造《租房合同》,某汽車修理公司不當自認,由此達成的調解協議侵犯了其作為某汽車修理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劉某某述稱,其確系某物流公司和某汽車修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第三人盛某某持有“五十鈴”特約維修項目,其本人擁有汽車維修廠,故雙方共同開辦某汽車修理公司。經協商由其本人提供場地,某汽車修理公司每月向其支付14305元租賃費。但盛某某違反約定,另尋合作伙伴,擅自撤離項目及公司員工,導致某汽車修理公司自2009年3月起無法正常經營,拖欠場地租賃費等近50萬元。后其與盛某某又未能就某汽車修理公司清算事宜協商一致。2009年7月,在盛某某就股權確認糾紛起訴之際,其本人代表某汽車修理公司,其姐姐劉某娟代表某物流公司,簽訂了虛假的《租房合同》,并將合同簽訂日期提前至2008年12月25日。某物流公司在購入上海市柳園路4**號房產后,該地塊的房地產權證一直未辦出,故在原審中向法院提供了相鄰地塊坐落于上海市真陳路某號的房地產權證,意欲證明某物流公司對《租房合同》所出租的房屋、場地享有權利。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6月12日,盛某某與劉某某簽訂《聯營協議書》,雙方約定共同投資設立某汽車修理公司,各占50%股權,經營范圍為銷售整車、配件、售后服務、維修等,期限自2005年6月16日至2015年5月16日,公司注冊地址為上海市柳園路4**號。公司經營場所由劉某某負責提供,由某汽車修理公司向劉某某租賃,不作為劉某某對于某汽車修理公司的股權投資。2005年6月15日,劉某某、盛某某確認公司租賃場地、車間、辦公樓、食堂、宿舍每月租賃費為14305元,每年租賃費總計171660元,雙方在“作價租賃項目清單”上簽名落款。2009年7月29日,第三人盛某某以向某汽車修理公司出資卻未登記為某汽車修理公司股東為由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確認盛某某享有某汽車修理公司50%的股權,雙方股權份額各為500000元。另查明,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劉某某,某汽車修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為劉某某。代表某物流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劉某娟為劉某某的姐姐。針對原審中某物流公司提供租賃房屋房地產權證的證據,法院登記在該房地產權證上坐落于真陳路某號房屋的轉讓合同、地籍圖等,要求劉某某和盛某某共同指認比對。劉某某明確某物流公司在原審中所提供的坐落于上海市真陳路某號的房地產權證,并非系爭《租房合同》中所指租賃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再審過程中,某物流公司以某汽車修理公司進行清算,某汽車修理公司拖欠租賃費將另案主張為由,向法院提出對來案的撤訴申請。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1)普民四(民)再初字第1-1號民事裁定:對某物流公司撤回起訴的申請不予準許。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1)普民四(民)再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一、撤銷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2471號民事調解書;二、駁回某物流公司的起訴。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1)普民四(民)再初字第1-2號民事制裁決定:一、對被制裁人某物流公司罰款50000元;二、對被制裁人劉某某罰款5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現有證據表明:

 


一、本案訴訟主體間存在實際控制關系。

 

某汽車修理公司是由劉某某與第三人盛某某于2005年6月12日簽訂《聯營協議書》共同投資設立,共同經營的有限公司。工商行政機關注冊登記檔案材料顯示,某物流公司、某汽車修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劉某某,實際控制人亦為劉某某并實際經營。

 

二、當事人存在虛構偽造證據材料的行為。

 

劉某某串通其姐姐劉某娟,虛構某物流公司與某汽車修理公司之間存在《租房合同》的事實,并將與《租房合同》項下租賃標的場地無關的房地產權證作為證據,以發生“租賃合同糾紛”為由進行訴訟。

 

三、當事人在訴訟中不存在實質性的對抗。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分別委托他人代理原、被告兩家公司,惡意達成調解協議,當某物流公司發現訴訟結果對己方不利時,又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整個審理過程中缺乏常見的抗辯,如訴訟時效、質量瑕疵、履行瑕疵、債的抵消、混同等,以此減輕、減少、免除己方責任。原審中,某汽車修理公司對某物流公司提出的支付相關租金414068元、水電費9916.94元和違約金100000元等訴訟請求并無異議,并以此為基礎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未對原告訴訟主張有實質性的抗辯。

 

本案中,根據聯營協議的約定以及劉某某與盛某某各自的投資比例,劉某某與盛某某各享有某汽車修理公司50%的股權。法定代表人劉某某為了將公司資產迅速轉移至某物流公司名下,不惜違背公司協議,違背誠信原則,通過執行和解將某汽車修理公司名下財產122016.94元轉至某物流公司,其行為構成對盛某某股東利益的損害,法院依法認定為虛假訴訟。

 

裁判要旨

 


虛假訴訟行為是一種嚴重妨害司法公信、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違法行為。對于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訴訟主體,虛構、偽造證據材料,提起無實質性對抗的民事訴訟,通過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或放棄抗辯徑由法院判定,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5條之規定認定為虛假訴訟,依法作出不準撤訴及駁回起訴的裁定,并對相關當事人進行民事制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35條(本案適用的是2008年4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119條

 

圖片

 

一審: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2471號民事調解(2009年9月14日)

再審: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1)普民四(民)再初字第1-1號民事裁定(2012年3月26日)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1)普民四(民)再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2012年3月31日)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1)普民四(民)再初字第1-2號民事制裁決定(20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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