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拖欠租金的租戶具有優先購買權嗎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14-06-06
核心內容:拖欠租金的租戶具有優先購買權嗎?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方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下文,上海房產律師網為您詳細介紹。
網友向上海房產律師問:
我有一套房屋已經出租給劉某很多年了,這個租戶已經6個月不交房租,我跟她說了幾次,再不交錢就搬走,但是她還是不搬。最近房地產市場波動挺大,而且租房子非常操心,我想把房子賣了,又聽說租戶有什么優先購買權。她拖欠我這么久租金,還有優先購買權嗎?
上海房產律師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方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存在與否并不以承租人是否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繳納租金為前提,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構成法定解除或約定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且出租人主張解除租賃合同的,因租賃關系不存在,則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只要雙方租賃合同沒有解除,承租人就享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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