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共有權人能否以自己享有房屋份額排除法院強制執行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0-03-18
一、案情簡介
張某與李某(女)是夫妻關系。在婚姻存續期間,張某與李某夫妻共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該房屋現在按揭中。在婚姻存續期間,張某向熊某借款60萬元并約定利息,并出具了一份借條。因未按期還款,熊某起訴張某要求還款。法院依法判決張某償還債務,熊某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拍賣張某與李某共同購買的商品房。李某作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認為該房屋有自己的份額法院不能對該房屋進行拍賣,否則會影響自己的生存權。
二、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李某的主張是否能夠排除執行。
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提出的異議成立。法院不能對該房屋進行拍賣。法院對該房屋拍賣的行為實際上是讓原告承擔了債務清償責任,侵害了李某對房屋的合法權益。李某無房可住,會影響自己的生存權。
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該房屋雖然是張某與李某夫妻共同所有,但該套房屋有一半的產權歸張某所有,張某所欠債務應由其財產承擔。基于房屋屬于不動產,法院只能對該套房屋整體出賣,出賣的款項由張某、李某各自一半。這樣不會損害李某的實際利益。
三、案例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和債權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共有人也可以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為提起析產訴訟。也就是說,李某可以與熊某協商分割共有房屋事宜,也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析產訴訟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在本案中,張某夫婦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一套房屋,房屋權屬是張某與李某共同共有。因張某欠熊60萬元債務,法院依據生效文書強制拍賣該套房屋。在這種情況下,李某應該與熊某協商還款事宜,也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析產訴訟。如果李某作了以上事項,法院就應停止執行。而現實情況是,李某既沒有與熊某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的一致協議,也沒有提起析產訴訟來對抗法院的執行,故法院有權對張某夫婦共同所有的房屋進行拍賣。房屋拍賣后的價款由張某、李某共同所有。張某償還債務后仍有余額、李某也有一半的房屋價款,張某、李某夫婦可以用房款余額租賃房屋居住或者購買其他小戶型房屋,況且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工作賺錢,這并不會影響張某、李某的生存權。
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夫妻一方欠債權人債務的情形,一旦進入執行程序就會發現,該欠款人名下無其他個人財產,只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商品房。因商品房過戶比較麻煩,權屬并未轉移。當法院對商品房進行拍賣時,作為另一方妻子或丈夫就會來主張房屋權屬,并使用各種手段來對抗法院的執行行為。如果機械地采納案外人房屋權屬的意見,必將妨礙了法院的執行工作,也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更好保護多方面的權益,法院可以認定房屋權屬由夫妻共同所有,但對涉案房產的拍賣問題應采取多元化的化解方案。涉及債權人、債務人利益,首先法院可以組織幾方當事人進行和解。其次,和解不了,可以讓異議一方對共有財產提起析產糾紛。最后,法院繼續執行房產。因考慮到房產屬不動產需整體進行處理,對于拍賣后的案款應切實保障異議一方的利益,僅能執行債務人的房產款項,不能執行異議一方的款項,從而切實保護了多方人的利益。
為此,法院對共有財產異議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應慎重考慮,不能僅憑權屬問題而來妨礙法院的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