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名買房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
當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沒有簽訂協議時
借名人該如何證明雙方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法院又會如何審查認定

張某主張其系借王某之名購買的涉案房屋,對此其提交了購房合同、按揭貸款合同、發票、裝修手冊、交納收電費收據等材料,這些材料可以證明張某交納了首付款及部分貸款,且涉案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張某占有使用,故雙方之間雖無書面的借名買房協議,但張某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借名買房關系。
2004年3月23日,北京順天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出賣人)與王某(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將位于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北七家鎮天通東苑三區房出售給王某。張某陳述上述合同買受人處“王云飛”系其代簽。2004年4月14日,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西城區支行(貸款人、甲方)與王某(借款人、乙方)簽訂《個人住房按揭合同》,該合同對借款金額以及借款期限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劃款扣款授權書上載明首次農行活期存折還款期為2004年5月20日。合同簽訂后,張某按照合同約定歸還銀行貸款。房屋交付后,張某對案涉房屋進行裝修并居住。2005年1月6日,王某取得案涉房屋的產權證書(京房權證昌私移字第178474號),該產權證書載明,房屋所有權人為王某。2013年4月10日,王某將剩余貸款172 349.24元(本金171 791.31元、利息557.93元)一次性還清。2013年4月24日,中國農業銀行北京西城支行向王某出具《個人貸款結清證明》。王某陳述,案涉房屋系借給張某居住,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張某陳述案涉房屋系其借王某的名字購買的,為此,張某提交購房合同、按揭貸款合同、發票、裝修手冊、交納水電費收據等材料予以證明。對于房屋產權證書原件由王某保管一事,張某陳述,因案涉房屋存在貸款,房屋產權證由銀行保管,在王云飛還清貸款后取回房屋產權證書。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在此基礎上對王某所持騰房、返還原物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進行認定。本案中,張某主張其系借王某之名購買的涉案房屋,對此其提交了購房合同、按揭貸款合同、發票、裝修手冊、交納收電費收據等材料,這些材料可以證明張某交納了首付款及部分貸款,且涉案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張某占有使用。相反王某主張不存在借名買房關系,張某僅系代其償還房貸,但其主張與購房合同、按揭貸款合同、房款及稅費的原始票據均由張某持有,張某自房屋交付至今一直交納涉案房屋的物業費等日常費用支出的事實相矛盾,亦不符合常理。故一審法院認定王某與張某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從而支持張某要求變更登記產權證、駁回王某要求騰退、返還原物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雙方之間雖無書面的借名買房協議,但張某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借名買房關系的存在,且本案中所購房屋的房屋性質及名義購房人是否從借名人處獲得相應報酬并非判定雙方借名買房關系是否成立的因素。故王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王某上訴又主張其在2013年將涉案房屋的剩余貸款全部一次性還清,且后雙方履行合同發生了情勢變更情形,對此本院認為,在本案借名買房關系已經成立的情況下,王某并未就雙方之間解除或者變更借名買房事實合同達成一致意見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提前還清房貸的行為并不能改變雙方的借名買房關系,其因替張某償還房貸與張某之間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王某可對此另行向張某主張權利,本案對此不予審查。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小軍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