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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2014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14-04-03

  核心內容:本文主要由上海房產買賣律師為大家詳細介紹關于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供大家查閱。

  【頒布部門】國家物價局/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發文字號】[1992]價費字382號

  【頒布時間】1992-07-20

  【實施時間】1992-08-10

  【效力屬性】有效

  【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品住宅價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質量。加快房地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開發經營的住宅。

  第三條 商品住宅經營單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門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 商品住宅價格的制定

  第四條 商品住宅價格應以合理成本為基礎,有適當利潤,結合供求狀況和國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據樓層、朝向和所處地段等因素,實行差別價格。

  第五條 商品住宅價格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成本

  1、征地費及拆遷安置補償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依據批準的設計概算計算;

  3、住宅建設、安裝工程費:依據施工圖預算計算;

  4、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住宅小區級非營業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設費:依據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施工圖預算計算;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和配套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執行;

  5、管理費:以本款1到4項之和為基數的1—3%計算;

  6、貸款利息:計入成本的貸款的利息,根據當地建設銀行提供的本地區商品住宅建設占用貸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開發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二)利潤

  以本暫行辦法第五條成本1至4項之和為基數核定。利潤率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稅金

  按國家稅法規定繳納

  (四)地段差價,其征收辦法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地段差價收入存入建設銀行。

  第六條 下列費用不計入商品住宅價格:

  1、非住宅小區級的公共建筑的建設費用;

  2、住宅小區內的營業性用房和設施的建設費用。

  第七條 根據樓層、朝向確定的商品住宅差價,其代數和應趨近于零。

  第三章 商品住宅價格管理

  第八條 物價部門對商品住宅價格實行分級管理。價格分級管理權限,除國家物價局另有規定者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制定商品住宅價格,必須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條 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應在前期工程結束時,按商品住宅的預算成本、利潤、利息、稅金等申報價格,報物價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銀行審核,由物價部門批準。

  任何單位不得在已批準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區配套工程項目而提高商品住宅價格。工程后期發生不可預見的建設費用,需要調整價格時,應按前期程序重新報批。

  商品住宅經營單位必須按照經批準的價格銷售商品住宅。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可以適當下浮。

  第十條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嚴禁向商品住宅攤派、收費。

  第十一條 商品住宅開發經營企業要遵守國家物價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批準的商品住宅價格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頒發的《國營城市綜合開發企業成本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于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

  (一)不執行規定的計價原則、計價范圍和計價辦法的;

  (二)越權定價和擅自提價的;

  (三)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商品住宅定價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攤派、收費的;

  (五)違反規定的成本項目和開支范圍,隨意攤提成本費用的;

  (六)其它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

  第十三條 對有前條行為之一的,除第(五)項和其它違反財政、審計法規的行為,由財政、審計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物價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及有關規章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對外國人、僑胞和港、澳、臺同胞出售商品住宅的價格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可會同建設、財政、建行等有關部門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物價局、建設部和財政部、建行總行備案。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國家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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