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辦理收養手續,女孩能否取得“養父”遺產分配權?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3-12-29
編者說:
女孩被一對夫妻收養,沒有辦理收養手續,但有親朋好友和照片為證,“養父”去世后,其名下房產被過戶至“養父”的母親名下,女孩遂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取得“養父”的遺產分配權,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男子曾某和女子李某于1999年登記結婚,婚后兩人未生育子女。女孩小可(化名)于2004年出生,出生3天后便被曾某夫婦領養。
2020年,李某、曾某相繼去世。曾某名下有一套100平米的房產,系其婚前個人房屋被拆除后的安置房。2021年,該房產被過戶至曾某母親曾奶奶名下。小可將曾奶奶起訴至法院,請求取得“養父”曾某的遺產分配權。
庭審中,曾奶奶表示,曾某夫婦和小可之間并未辦理收養手續,小可不是兩人的養女。她還提交了小可的出生證明、戶口登記、《中學生素質發展報告冊》、銀行賬戶申請書、村委會開具的貧困證明材料等,以上證據均顯示小可的父親系李某大哥,而非曾某。
小可辨稱,收養事實有親朋好友30余人可以作證,戶口是為了方便上學才登記在李某大哥名下,學費、生活費都是曾某夫婦承擔的。此外,她還提交了自己尚在襁褓時和曾某夫婦的合照(上書“女兒小可”),以及李某去世后的墓碑碑文照片(碑文“母李xx之墓……女兒小可”)。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繼承糾紛,爭議的焦點問題為小可與曾某夫婦之間是否成立收養關系。
本案中,小可出生于2004年9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之規定,要成立收養關系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而曾某夫婦并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此外,小可提供的襁褓照片無法確認是否本人,其他證據也只能證明曾某夫婦承擔了學費、生活費,證據效力明顯低于曾奶奶提供的戶口、學籍信息等證據。綜上,法院認為小可與曾某夫婦收養關系不成立。
最終法院判決曾奶奶繼承曾某該套房產,小可對曾某的該套房屋不享有遺產分配權。
收養關系是家庭關系的一種,是一種特殊的親子關系,具有法律效力和重要的社會意義,但在現實生活中,仍存在一些收養關系未登記的情況。
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自1999年4月1日實施,規定了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收養關系因缺乏實質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成立事實收養關系。2021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也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法官提醒,建立收養關系應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手續,這樣不僅有利于構建穩定的家庭親子關系和社會關系,還能避免財產繼承等糾紛。
來源: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
作者: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