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房卡簿被人暗中更名,動遷動了誰的利益?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0-07-07
多年前,
一時好心同意親人遷入戶口,
多年后,
房卡簿上承租人竟變作他人,
誠信與金錢,親情與利益,
“真假承租人”對簿公堂究竟會帶給我們怎樣的啟示?
一起來看今天的故事。
案情回顧:
未能及時遷回戶籍,房卡簿被堂妹更改
年過六旬的沈某有一處老房是公房性質,原承租人為沈某父親,一直由沈家父子二人居住。后來沈某因刑事案件被逮捕,其在老房內的戶口也因此注銷。
在沈某刑滿釋放,但因釋放證遺失而未能及時將戶籍遷回。也是在這一年,沈某的堂妹為解決女兒讀書問題提出將母女二人戶口遷入,沈父及沈某同意了。但戶口遷入后,堂妹母女實際并沒有入住。
2016年10月,堂妹未經沈某同意,隱瞞原戶口本仍由沈某持有的事實,申請辦理了新戶口簿,成為房屋戶主,該冊戶口簿內在冊人員僅其母女二人。
同年11月,堂妹同時以房卡簿遺失為由,提交了新辦戶口簿等材料向老房的物業管理單位申辦新房卡簿,并申請過戶、更改戶名。
就這樣,老房的租賃戶名從沈父更改為了沈某的堂妹。
今年年初,老房所在區域面臨動遷,沈某這才發現房屋承租人已經從父親變成了堂妹。而根據規定,只有承租人才有權簽訂動遷協議,這意味著沈某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由于涉及沈某今后的生活居住利益,基層組織多次組織兄妹調解,但二人始終無法達成一致。
今年6月, 沈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堂妹沒有資格作為該房屋承租人,其與物業管理單位形成的房屋租賃關系應為無效。
法院裁判:
撤銷物業決定,認定沈某為房屋承租人
一審法院認為
系爭房屋承租人為沈父,從居住的歷史狀況來看也一直是沈某父子居住;沈某戶籍雖因受刑而遷出,但在獲釋后可依規遷回。因客觀原因沈某戶籍在羈押場所未能及時遷回,但沈某在本市無其他住房,實際上也住回系爭房屋,符合同住人資格。
而堂妹母女二人戶口遷入屬沈父及沈某的幫助性質,二人未實際入住,其原戶籍地為其他處住房,故不應認定是系爭房屋同住人。
沈父死亡后,重新確定承租人時應根據租賃房的來源、居住及戶籍的歷史演變狀況、家庭成員親屬關系、他處房屋情況等綜合因素,全面審查家庭成員或親屬是否是房屋同住人,現該處物業管理單位確定堂妹為新的承租人,直接損害了沈某的合法權益,故一審判決撤銷物業管理單位將系爭房屋承租人變更為堂妹的決定。
被告人在判決作出后,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上訴人提出,沈某在2018年5月前即已知曉自己成為了系爭房屋承租人,在一年的除斥期間未提出撤銷請求,故本案已過訴訟時效。法院在審理中查明,上訴人并無證據證明本案訴訟已過時效。
且根據查明的事實,上訴人不是系爭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其戶口遷入是受益于沈某及其父親的幫助,母女二人并未實際居住,屬于空掛戶口。
沈某獲釋后實際居住系爭房屋,可依據規定申請恢復戶口,雖因客觀情況其戶口延遲恢復,但并不能據此否定其為系爭房屋同住人之事實。
同時根據確定公房承租人的有關規定,沈某作為原承租人的直系親屬,有資格第一順位來承繼房屋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上訴人在向物業管理單位申請過戶、更改戶名時,隱瞞自己和沈某的居住情況及相關戶口變動原因,其行為有違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而且實際侵害了沈某的合法權益,故物業管理單位確定其為房屋承租人的決定應予撤銷。
據此,上海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因為房產證、房卡上的名字而引起的訴訟糾紛很多,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為當事人缺乏權利意識,在發現問題時,未能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致最終走上對簿公堂的道路。
例如在本案中,老人本是好心幫助侄女過戶念書,卻被暗中搶了承租房,差點維護不了自己的權益。
因此要想在生活中避免出現這種糾紛,需要加強權利意識,謹慎履行義務,以免節外生枝,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