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法院公房征收中共同居住人認定的司法實踐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5-07-14
一、案情概述
(一)當事人關系與房屋背景
1. 房屋狀況:系爭房屋為上海市黃浦區公有住房,承租人為項某 1。該房屋在征收時在冊戶籍人員共 8 人,包括項某 1 及其子女許某 1、許某 2、許某 3,許某 3 的前妻郭某、女兒許某 4,許某 2 的女兒王某 1 及外孫張某。
2. 家庭關系:項某 1 為許某 3、許某 2、許某 1 之母;郭某與許某 3 已離婚,許某 4 由郭某撫養;王某 1 為許某 2 之女,張某為王某 1 之子。
(二)征收補償與各方主張
3. 征收補償金額:系爭房屋征收補償總金額為 3,630,149.61 元,其中特殊困難補貼許某 3 享有 30,000 元,項某 1 享有 20,000 元。
4. 項某 1 方主張:許某 3 因在楊南新村享受過福利分房,不具備共同居住人資格;許某 4 因郭某不具備資格而無權分得補償;王某 1 成年后實際居住滿一年,應認定為共同居住人;項某 1 作為承租人及高齡老人,許某 1 長期居住且未享受福利分房,應多分補償款。
5. 許某 3、許某 4 方主張:許某 3 未享受過福利分房,許某 4 成年后在系爭房屋居住超過一年,均具備共同居住人資格;王某 1 無證據證明成年后實際居住滿一年,不應認定為共同居住人。
(三)法院判決結果
6. 一審判決:認定許某 3、許某 4、項某 1、許某 1 為共同居住人,判決項某 1 向許某 3 支付 900,000 元,向許某 4 支付 600,000 元,剩余補償款歸項某 1 方共有。
7. 二審判決:駁回項某 1 方上訴,維持原判,認定許某 3、許某 4 具備共同居住人資格,王某 1 等不具備資格。
二、爭議焦點分析
(一)共同居住人的認定標準與許某 3 的資格爭議
8. 法律依據:根據上海地區司法實踐,共同居住人需滿足 “戶籍在冊 + 實際居住一年以上 + 未享受過福利分房” 的基本條件。
9. 項某 1 方主張:許某 3 曾在崇明農場受配楊南新村房屋,并通過王某 2 出售該房屋,應認定為享受過福利分房。
10. 法院認定:項某 1 方提供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顯示購房人為王某 2,與許某 3 無直接關聯,且無其他證據佐證許某 3 參與分房,故無法認定其享受過福利分房。許某 3 戶籍在冊且實際居住系爭房屋超過一年,符合共同居住人條件。
(二)許某 4 的居住權與資格認定
11. 項某 1 方主張:許某 4 的居住系基于郭某與許某 3 的婚姻關系,郭某離婚后搬離,許某 4 的居住屬于 “借住”,不具備居住權。
12. 法院認定:許某 4 戶籍于 1995 年遷入系爭房屋,2004 年至 2013 年實際居住該房屋超過一年,且項某 1 方無證據證明其系 “租住” 或 “借住”,故成年后已滿足實際居住條件,應認定為共同居住人。
(三)王某 1 是否符合共同居住人條件
13. 項某 1 方主張:王某 1 于 2001 年 9 月至 2002 年 9 月在系爭房屋居住滿一年,應認定為共同居住人。
14. 法院認定:王某 1 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如水電費繳納記錄、居委會證明等)證明成年后實際居住滿一年,且許某 4 方不予認可,故不符合共同居住人認定標準。此外,王某 1 之母許某 2 已享受過福利分房,王某 1 的居住利益應由其父母保障,進一步排除其資格。
(四)征收補償款的分配原則
15. 法院考量因素:房屋來源(項某 1 作為承租人)、對房屋的貢獻、居住時間長短、家庭關系及特殊困難情況(許某 3 為精神殘疾,項某 1 為高齡老人)。
16. 分配結果合理性:一審、二審法院綜合判定許某 3、許某 4、項某 1、許某 1 為共同居住人,結合特殊困難補貼后,酌情分配補償款,既保障了各方基本權益,又體現了對特殊群體的傾斜,符合公平原則。
(五)程序合法性爭議
17. 項某 1 方主張:一審判決許某 3、許某 4 分得的金額超過其訴訟請求,存在程序錯誤。
18. 法院認定:許某 4 方一審訴訟請求為按 “五人分配” 計算(含王某 1),而一審法院認定 “四人分配”,最終判決金額未超出許某 4 方主張的總額范圍,故程序合法。
三、實務啟示與法律建議
(一)共同居住人認定的證據要點
19. 核心證據:戶籍資料、實際居住證明(如水電氣繳費記錄、居委會證明、租賃合同等)、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證明(單位出具的分房情況說明、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
20. 舉證責任:主張對方不具備共同居住人資格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 “享受過福利分房” 或 “未實際居住”,僅憑證人證言或口頭陳述難以被法院采信。
(二)離婚后子女的居住權問題
21. 關鍵判斷:子女戶籍在冊且成年后實際居住滿一年,即使父母離婚,仍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居住人;若居住系基于父母婚姻關系,需證明 “持續居住” 及 “以該房屋為主要生活場所”。
(三)征收補償分配的策略建議
22. 協商優先:征收補償糾紛應優先通過協商確定分配方案,避免訴訟消耗時間與成本。
23. 訴訟準備:收集房屋來源證明、居住記錄、福利分房情況等證據,明確各方對房屋的貢獻程度;關注特殊群體(如殘疾人、高齡老人)的法律傾斜政策。
四、結語
本案聚焦公房征收中共同居住人的認定難點,凸顯了戶籍、實際居住、福利分房三大要素的核心地位。司法實踐中,法院注重證據的客觀性與關聯性,對 “實際居住” 的認定需達到 “持續、穩定” 的標準,而 “福利分房” 的認定則需嚴格審查分房主體與權利歸屬。律師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應重點圍繞上述要素指導當事人舉證,結合家庭關系與征收政策制定訴訟策略,以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轉載于公眾號:征收利益分割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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