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租賃中要求租金的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14-10-09
核心內容:房屋租賃中要求租金的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下文上海房屋買賣律師為您結合案例進行講解。
【案情介紹】
夏某某與刁某于2009年10月8日簽訂租賃協議一份,約定夏某某將自己的房屋一棟出租給刁某使用。雙方約定了租賃期限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簽訂后,夏某某交付該房給刁某使用,刁某按約定支付了2010年度的租金,未能在2010年11月15日前支付2011年度的租金,但其一直使用該房屋。 2012年4月1日,夏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刁某支付2011年度的租金8000元。庭審中,被告刁某提出夏某某已過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也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本案中,雙方約定了“先付租金后用房”的租金履行方式,但當刁某實際使用該房屋時方引起租賃法律事實。如果刁某在2011年度不租賃該房屋,并不產生侵害夏某某的租金權利的法律后果(在法律性質其應是違約行為);只有當刁某實際使用房屋卻不支付相應租金才產生侵害夏某某租金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不能簡單地以雙方約定的“11月15日”來確定時效的起點,而應以刁某實際使用夏某某的房屋而不支付租金時計算時效。由于租金案件的時效為一年,且本案刁某的租賃行為是處于持續狀態,因此,應以夏某某主張權利時往前倒推一年,即從2012年3月31日至2011年4月1日期間的租金未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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