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時為多占房屋增益,丈夫稱還貸資金為其母親資助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1-09-22
婚前丈夫獨自買房
離婚時
妻子稱婚后兩人共同還貸
要求分割房產增值部分
丈夫卻稱是用母親的資助還貸
與妻子無關
法院如何判?
法院經審理,判決準許小紅與小東解除婚姻關系,小東應向小紅補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A房的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12萬余元和還貸增值部分的一半約19萬元。
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法院審查小東提供的證據后認定該房屋的貸款在雙方婚后至2018年2月前使用的是小東婚前財產22014.57元進行還貸,該部分款項應予扣除。
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前的貸款,大部分由小東在每期貸款到期前予以轉賬支付,小東提供的銀行流水不能證實為其母親轉至銀行的10萬元是用于還貸的專款,小東亦有通過別的銀行轉賬用于還貸,另2018年5月小紅亦轉賬5000元至該賬戶由小東負責還款。因此小東認為婚后還貸款項均為其父母資助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對于2020年3月后,小東母親每月直接轉賬到小東的還貸賬戶用以償還貸款的行為,法院認為,小東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小紅起訴離婚的訴狀后,意圖以上述的10萬元形成證據鏈,說明該房自始至終由其家人資助,明顯是為獨攬房屋巨額增益,該行為有損小紅的合法利益。
因此,法院對小東上述行為不予認可,并對該時段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予以分割,從而有力地保障妻子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國內大中城市房價增幅較大,婚前購置房屋、婚后還貸的情況亦越發普遍。在訴訟或準備離婚時,購房方通過擅自變更還款資金來源的手段,掩蓋雙方共同還貸的事實,意圖獨享或多占房屋增值,這種行為顯然有違公平正義。
如上述行為得到法院支持,無疑有悖于人們對婚姻的合理預期,增加夫妻雙方矛盾,不利于家庭的和諧穩定。因此,上述企圖多占共同增值部分的行為,必然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該案例亦回應了如一方婚前買房,婚后用工資收入還貸,另一方用工資收入等支撐家庭生活的情況下,離婚時另一方是否將一無所得問題:另一方雖無法分割房產,但可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還貸部分及相應的共同增值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