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投資,男友將名下房產“賣”給女友,分手后房子歸誰呢?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2-03-21
編者說 男女戀愛時為了投資,男友自導自演將名下房產“賣”給女友,分手之后卻為了房子的歸屬產生矛盾僵持不下,那么該房子究竟應該歸屬誰呢? 2016年2月,洪先生與孫女士簽訂了一份《房產買賣協議》,彼時二人是正在交往的男女朋友,洪先生將名下的一套房子出售給了孫女士,雙方辦理了過戶手續,孫女士向銀行申請辦理了188萬元的貸款。在這之后到2017年,兩人感情發生變化,最終分手,但房子一直由洪先生的家人居住。 洪先生說:這個買賣是假的,我們戀愛時一起做投資,需要資金周轉,因為我本人沒有貸款的資格,所以想出了假裝賣房的辦法——由她購買我的的房子,然后向銀行申請貸款,而且這筆貸款她也使用了。希望法院確認《房產買賣協議》無效,將房產變更回我名下。 孫女士辯稱:因為洪先生需要用錢,決定賣房,當時基于兩人的關系,我手頭有一點存款,又有其他住處,所以答應幫忙,并且同意讓他家人先住著。這是真買賣,我們兩人已分手多年,他既然沒有回購的能力,就應該把房子清空交還給我。 根據孫女士的陳述,購房款除了188萬元按揭貸款,還應有122萬元首付款。但法官核實發現,在簽訂買房協議之后,雖然孫女士有向洪先生匯款的記錄,洪先生也有向孫女士匯款的記錄,對于一筆筆款項的性質,孫女士沒有辦法厘清,也與122萬元的金額無法吻合。在銀行發放貸款之日,孫女士持洪先生的身份證原件、銀行卡至銀行分別向兩名案外人轉賬,轉賬的金額共近188萬元。孫女士承認其曾向其中一位案外人借錢,對該位案外人的轉賬系用于償還其個人的借款,而另一位案外人的銀行賬戶也曾綁定孫女士的手機號碼,孫女士也承認其使用該銀行賬戶用于炒股。 因此,法院認定孫女士并未實際支付購房首付。另一方面,孫女士也實際使用了188萬元按揭貸款,與其陳述的購房是為幫助洪先生個人解決資金問題存在矛盾。分手數年間,孫女士沒有主張騰房,同樣違背了正常的交易習慣。 法院審理后認定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是雙方通謀表示虛假意思的偽裝行為,應為無效。審理過程中,洪先生表示,剩余的銀行貸款其愿意承擔,并向法院存入了相應款項作為證明。最終,法院判決《房產買賣協議》無效,在洪先生清償貸款之后,孫女士應協助將房產登記至洪先生名下。考慮到兩人均有過錯,相關契稅各承擔50%。 房屋買賣屬于重大交易,交易雙方理應抱持審慎態度。購房前實地看房,認真謹慎簽訂合同條款,密切關注付款、交房等重要交易事項,均是房屋買賣中的正常交易習慣。而本案中,“買方”的種種細節均與正常交易習慣相悖。因此,法院認定雙方并無真實買賣房屋的意思表示,雙方的《房產買賣協議》屬于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虛假買賣房屋存在很大法律風險,對于原產權人而言,名義買受人在過戶后可能“假戲真做”,以產權人身份主張房屋權利;更有甚者,可能再對外出售、抵押房屋,原產權人面臨無法收回房屋的風險。對名義買受人而言,如原產權人以其名義辦理貸款后又拒不還款,名義買受人則要向出借人承擔還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