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確定建筑工程開工日期?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18-02-23
摘要:建筑工程開工日期是計算整個建筑工程工期的起始之日,如何確定建筑工程開工期的起算時間會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實際利益。下面通過二則案例分析。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東順公司主張開工日期為2004年8月1日,即建筑集團實際進場施工之日。建筑集團主張其雖然在2004年8月1日進場,但因不符合全面施工條件,而無法全面施工,故開工時間應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之日的2004年12月6日為準。
【裁判結果】
雙方當事人在2004年7月3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對合同工期進行了約定:開工日期2004年8月1日。而從建筑集團于2004年8月24日向東順公司發出的《關于計劃延誤事宜通知的復函》、2004年11月25日向東順公司發出《關于確認第二期工程進度款的函》、2005年8月4日向東順公司發出《關于提前支付合同款的說明》內容看,建筑集團均認可并實際已于2004年8月1日組織各有關施工人員進場施工,在2004年11月時,案涉工程已建到第五層,建筑集團向東順公司確認收取第二期進度款為200萬元。案涉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核發時間雖然是2004年12月6日,但在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之前,建筑集團早已對案涉工程進行施工建設,并未影響建筑集團的開工建設,故二審判決認定案涉工程開工日期為2004年8月1日,符合本案履約實際,并無不當。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862號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方升公司與隆豪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6月30日;由方升公司呈送并經監理單位確認的《開工報告》中載明的計劃開工日期為2011年5月15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10月1日;由隆豪公司申報辦理的經青海省共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頒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中載明的開工日期為2011年6月20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12月31日。上述三份文本中記載的開工與竣工日期均不相同。如何認定開工日期?
【裁判結果】
上述三份文本中記載的開工與竣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形下,應當以監理單位確認的《開工報告》中載明的2011年5月15日作為本案工程開工日期。盡管方升公司與隆豪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為2011年5月8日,但雙方均認可在該時間節點上,方升公司并未開始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與實際開工日期不一致的,應當以改變了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載明的開工日期為2011年6月20日,但是,施工許可證載明的日期并不具備絕對排他的、無可爭辯的效力,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給建設單位的準許其施工的憑證,只是表明了建設工程符合相應的開工條件,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并不是確定開工日期的唯一憑證。實踐中,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早于或者晚于施工許可證記載日期的情形大量存在。當施工單位實際開工日期與施工許可證上記載的日期不一致時,同樣應當以實際開工日期而不是施工許可證上記載的日期作為確定開工日期的依據。本案中,在方升公司、隆豪公司及監理機構均確認開工日期為2011年5月15日的情況下,再以施工許可證上載明的日期確定為開工日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2011年5月15日為案涉工程開工日期正確;方升公司提出的開工日期為2011年6月20日、隆豪公司提出的開工日期為2011年5月8日的上訴主張,均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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