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轉包的定義和界定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18-02-28
摘要: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無論承包單位是將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名義將工程肢解以后分別轉包給他人的,均屬轉包行為。那么工程轉包是指什么意思?如何界定工程轉包?
1、定義: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中規定的轉包的定義為: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因此轉包又可通俗的理解為: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倒手轉讓給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實際上成為該建設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為。
2、工程轉包的界定:
我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1)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2)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4)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5) 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6)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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