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總價合同”在建設工程總承包計價規范中的解釋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總價合同 建設工程 時間:2022-03-17
來源:造價者網 總價合同:指發承包雙方以承包人根據發包人要求以及發包時的設計文件在投標函中標明的總價并在合同中約定,依據合同約定對總價進行調整、確認的建設工程合同。 長期以來,在我國工程建設領域,有的習慣將工程計價的合同方式歸納為固定價合同、可調價合同,這一劃分在實踐中帶來了問題:一是固定價合同不能區分是固定單價還是固定總價;第二采用“固定”字眼的價格合同,容易使人產生價格絕對固定,不能調整的錯覺,無形中帶來了一些無謂的合同爭議。實際上,在工程建設領域,國內外成熟的合同文件,都是根據發承包范圍來分攤計價風險,合同價格是固定還是可調整都應根據合同的具體約定來判斷,而不是不管合同的具體約定就對合同下一個固定或可調的結論。可見,準確地把握工程合同涉及工程價款的具體約定,是做好工程計價的前提。 1、以施工圖紙為基礎發承包的總價合同 當合同約定的價格風險超過約定范圍時,發承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即為可調總價合同;若合同約定總價包干,不予調整時,即為固定總價合同,由承包人承擔價格變化的風險,但對工程量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遵循以下原則: ①若合同價款是依據承包人根據施工圖自行計算的工程量確定時,除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引起的工程量變化進行調整外,合同約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最終工程量,即承包人承擔工程量的風險; ②若合同價款是依據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確定時,發承包雙方應依據承包人最終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變更,工程量清單錯、漏項等)調整確定合同價款,即發包人承擔工程量的風險。 2、以發包人要求和初步設計圖為基礎發承包的總價合同 即設計施工總承包(DB),除發包人要求和初步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變化外,承包人承擔工程量和約定范圍內的價格風險,超過合同約定范圍的價格風險采用指數法進行調整,由發包人承擔,即為可調總價合同;若合同約定總價包干,即為固定總價合同。 3、以發包人要求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方案設計為基礎發承包的總價合同 即設計施工總承包(DB)或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除發包人要求和方案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變化外,承包人承擔工程量和約定范圍內的價格風險,超過合同約定范圍的價格風險采用指數法進行調整,即為可調總價合同;若合同約定總價包干,即為固定總價合同。一般來說,如采用EPC方式,除發包人要求有變更外,工程量和價格風險均由承包人承擔。 由于工程建設的特殊性,往往施工條件多變,因此采用總價合同通常也對于一些事前無法把握的某些項目單獨列項,如土石方(工程量與土石類別均存在較大變量)工程可以單列作為單價項目,以便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工程量及其價款。 總價合同適用于以發包人要求、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設計、初步設計為基礎進行發承包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