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工程抵押的特點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14-01-09
核心內容:在建工程抵押的特點是什么呢?包括標的物的范圍不同、權利設定的方式不同、權利的實現方式不同。下面,上海房產律師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普通抵押其權利的標的物都是抵押人所有的或有權處分的現實存在的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然而,在建工程抵押權的標的物是一種期待權,即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的債務擔保是在將來取得房屋的期待權,因而具有與普通抵押不同的特點:
第一、標的物的范圍不同。
普通抵押權的標的物范圍很廣,既包括不動產,如房屋;也包括一些特殊的動產和權利,如汽車、輪船、飛機、土地使用權等。而在建工程抵押權所的標的物僅限于抵押人對在建工程享有的期待權,其權利標的現實中是不存在的,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樓花”。
第二、權利設定的方式不同。
一般情況下,設定普通抵押權只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定立抵押合同,表明設定抵押的意思表示,并持抵押物的權屬證件到有關登記機關登記即可。然而,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應具備設立抵押的意思表示外,還應載明以下內容“(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二)已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需交納的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四)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另外,仍需登記才生效。
第三、權利的實現方式不同。
普通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是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抵押權人可以直接變賣抵押物,并從變賣價款中優先受償。但是,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權人,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權,只能當“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進而按普通抵押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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