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14-05-06
核心內容: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有哪些呢?上海房產買賣律師為大家整理了出來了,詳情見下文。
根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司法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一般情況外,承包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的: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發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2011-08-23《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還同時對實體問題進行了規定,即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發包人已經將工程價款全部支付給承包人的,發包人就不應當再承擔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在此情況下,實際施工人只能要求收到價款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但哪些價款屬于“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呢?《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沒有予以明確。筆者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實踐,以及建筑業計算工程造價的規則理解,工程價款范圍應包括:
(1)實際拖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2)施工進程中發包人簽證確認的價款;
(3)由于發包人的責任導致實際施工人的停工、窩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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