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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動遷利益歸屬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1-06-30


相關概念理解

 

公房:又稱公有租賃住房,俗稱使用權房,一般來源于單位福利分配。

 

公房承租人:是指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與公有房屋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個人和單位。

 

同住人:即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圖片

 

原承租人在動遷前死亡,則其不再享有動遷利益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國家針對公房作出的征收補償只發放給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故,承租人死亡后,其承租權滅失,承租權利不作為承租人的遺產進行繼承和分配,相應地動遷利益也不再享有。

 

案例一: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9滬02民終10555號

 

基本案情:承租人龔某生前承租了上海市某處房屋,龔某去世后未變更承租人,后房屋動遷。關于動遷利益如何分割,龔某的子女間產生了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應當作為遺產分割,有人則不這么認為。

 

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為公有承租房屋,承租人龔某去世后涉案房屋征收利益不屬于龔某的遺產,而應在同住人間進行分配。

 

原承租人死亡后,若已依法確定了新承租人,則動遷利益歸新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

 

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應當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中按照如下順序確定承租人。

  • 原承租人的配偶; 

  •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 原承租人的父母; 

  • 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出租人在指定承租人后應及時通知其辦理變更租賃戶名手續。當事人對出租人確定的承租人資格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注:租賃關系變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案例二: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陳某系陳某1、陳某2父親,陳某生前承租上海市某處公房一套。陳某去世后,2015年經協商一致,承租人變更為陳某2,后房屋動遷,陳某2領取了征收補償款250萬元。

 

法院判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原告陳某1在本市他處因動拆遷獲得福利分房,故不應認定為系爭房屋共同居住人。但考慮到該房屋來源情況及變更承租人時經原、被告協商一致,被告陳某2雖然被確認為承租人,但其在本市他處同樣享受過福利分房。

 

故根據公平原則,本院酌情確定原告陳某1分得的征收補償安置款35萬元。

 

承租人在征收決定作出后死亡,享有動遷利益

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決定作出后,動遷協議簽訂前去世,享有動遷利益。公房承租人在動遷協議簽訂后去世,亦享有動遷利益。判斷已經死亡的公房承租人是否享有動遷利益,取決于征收決定作出的時間。

 

案例三: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20滬02民終7435號

 

基本案情:陳某生前承租了某處公房,后房屋動遷,陳某與動遷組簽訂了《動遷安置協議》,并搬離了原房屋。協議簽訂一個月后,陳某突發疾病去世。陳某女兒根據陳某留下的代書遺囑,起訴要求分得所有的動遷利益。

 

法院認為:陳某在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去世,其應得的征收補償款份額應按繼承處理,當事人提供的陳某遺囑均不符合遺囑有效的法定條件,陳某的上述遺產應按法定繼承由其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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