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子辦理過戶手續的第二天,政府頒布了征收公告,賣家頓時覺得賣虧了想反悔,拒絕交付房屋。
近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21年,家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東吳鎮的劉大媽委托好友小楊,幫其在老江東地段尋找一套合適的二手房。小楊通過寧波某中介公司物色到房東陳先生正在出售的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
后陳先生與劉大媽、寧波某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劉大媽按約向陳先生全額支付了購房款200萬元。幾天后,劉大媽與陳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在同日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并約定第二天交付房屋。
然而第二天,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公告,陳先生剛剛賣掉的房屋正好屬于征收范圍之內。
得知此事的陳先生立即聯系了劉大媽和小楊,想要取消這筆交易,溝通無果后,陳先生不僅拒絕交付房屋,還將劉大媽、寧波某中介公司起訴至鄞州法院,并將小楊列為第三人,請求判令:解除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被告劉大媽將涉案房屋不動產權變更登記于陳先生名下,陳先生退還購房款200萬元。
庭審中,陳先生哭訴道:在我這套房子出售后的次日,拆遷公告頒布,按拆遷政策,我原來的房子能置換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拆遷安置房,哪怕按3萬/㎡計算,我的虧損也在100萬元以上。兩被告明知要拆遷,卻故意隱瞞,我要求依情勢變更原則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劉大媽答辯稱:
我年紀大了,委托小楊尋找房源,陳先生是自己主動賣房的,這樁交易是你情我愿的呀。
鄞州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陳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
該案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涉案房屋已交付完畢。
承辦法官介紹道: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