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認購書包含哪些條款?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19-02-21
摘要:商品房認購書一般包含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合同履行期限;標的等條款,詳情請看下文。
一般說來,商品房認購書通常具有以下主要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商品房認購書一般只有兩方合同當事人,即開發商與購房者。房地產開發商都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房地產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組織。
2、標的
債的標的,又稱債的客體,是債權債務所指向的事務;具體到合同標的則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它體現著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合同所有條款中最重要的核心條款。如果合同缺少標的條款,一般就會導致合同不成立,更談不上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標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或權利。
由于商品房認購書的訂立往往是開發商所要求的,消費者或是缺乏經驗或是迫于無奈才與之訂立該合同,合同的文本又往往是開發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僅僅是要消費者簽個字認可而已,所以商品房認購書的標的并不像其他合同一樣體現合同當事人雙方的要求和目的,而常常只體現開發商方的要求和目的,即通過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套牢消費者與之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繼而達成銷售的目的。因此,在訂立商品房認購書時,消費者一定要清醒認識、小心謹慎。
3、合同履行期限
商品房認購書的標的是合同雙方就特定的房屋在特定的時間進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行為。無論是特定的房屋還是特定的時間,這個特定都是由雙方約定加以確定的。因此,約定特定的合同履行期限非常有必要。
從實踐中的情況看,對該特定時間的約定有兩種方式:一是約定一個期間,雙方在這個期間內隨時可履行合同,例如雙方約定在本合同(即商品房認購書)簽訂之日起15天內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二是約定一個期日,雙方在這個時間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例如,雙方約定在2002年8月15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兩種方式都符合法律規定。
4、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與其他責任一樣都是因不履行應盡義務而承擔的不利后果。當然,違約責任是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的,如果合同未生效,未成立或成立后無效,不得適用違約責任條款解決雙方糾紛。
從根本上看,適用違約責任條款實際上是對違約的補救,只不過這種補救是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的。違約責任條款的適用是由于當事人違約引起的。合同一經簽訂生效,當事人就應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只要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即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預先支付給對方的一定貨幣。定金既是一種債的擔保形式,又是一種債不履行時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所以,在商品房認購書中,它有時作為債的擔保形式的條款存在,有時作為違約責任的條款存在,或同時作為兩種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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