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有權處理共同房產嗎?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17-09-19
上海最好的房產律師講述案情發展:劉某準備結婚,在挑選新房時,看中了一套熟人介紹的房屋,但是讓劉某糾結的是,該房屋登記在李某夫妻二人名下,但由于李某的丈夫外出打工一直就沒有回來且沒有任何音訊,留下李某和孩子相依為命。為了供孩子上學,李某不得不把和丈夫共有的這套房子賣了。那么本案中,劉某的買賣行為是否合法?
分析 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本案中,判斷劉某與李某的買賣行為是否有效,需要明確劉某是否屬于善意購買。由于李某的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但是劉某已經明知李某的房屋產權情況,所以無法構成善意購買。因此,本案中,劉某的買賣行為合法有效的前提是必須經過李某夫妻雙方同意為條件。而李某的丈夫外出多年且沒有任何音訊,若想符合條件,可以由李某通過向法院申請宣告其丈夫死亡,或起訴離婚并申請分割財產的兩種方式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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