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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時一方買的房,分手后對方要分一半?法院這樣判!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2-09-28


同居后分手

女方買的房男方要分一半走


小花多年前來到杭州打拼,把服裝批發生意做得風生水起。遠在老家的父母對她還沒結婚這件事很著急,催婚催得緊。當時,25歲的小花經人介紹認識了隔壁村的小李。兩人戀愛后,小李也來到杭州,兩人開始同居生活。

 

2016年,小花在杭州買下一套總價200多萬元的房屋,她自己出50萬元首付錢,并獨自辦理房屋按揭貸款。2017年初,小李、小花在老家擺酒舉行婚禮,但沒有登記結婚。在之后的時間里,小花獨自出錢裝修房屋、買車位,后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小花一人名下。

 

經過相處,小花覺得小李不上進,在同居的第四年提出分手。一直希望能盡快結婚的小李提出,分手需賠他青春損失費。兩人對此爭執了一番后,小花表示可以給小李13萬元的補償,但小李堅持要21萬元,兩人就此談崩。

 

后小李將小花起訴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湖法院),要求小花返還彩禮,并認為兩人在同居期間,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因此小花購買的房屋與車位屬于共同財產,要求分割一半份額。因房屋和車位都在小花名下,小李要求折價分割,即要求小花補償他103萬余元。

生意算不算共同經營,

雙方說法不一


庭審時,彩禮錢要不要還、同居期間女方買的房屋與車位是否為共同財產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對于彩禮錢,小花在庭審中表示,結婚時她并沒有收到彩禮錢。

 

小李要求他的舅舅、雙方的介紹人出庭作證。小李舅舅說,據他所知彩禮約定為6萬元,但實際分兩次共給付了4萬元。

 

對于雙方的另一個爭議焦點,小李認為,兩人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他除了負責打包、送貨等體力活,還在家里負責買菜做飯、繳納物業費等,所以二人屬于共同經營;房屋裝修、每月還的按揭款、家庭日常開支等均依賴生意收入,產生的收益應歸共同所有。

 

小花則給出不同的說法:小花在認識小李之前,已經和朋友合伙做服裝批發生意。小李來杭州后一直沒穩定的工作,她便讓小李來店里打包,并給小李發工資,直到小李轉去做網約車司機。因此,小花認為,小李所謂的共同經營并不存在,小李提出的兩個訴訟請求都應依法駁回。

 

庭審時,小花也請來自己的合伙人為經營情況作證。

那么,以結婚為目的的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當然屬于共同所有嗎?

西湖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李主張的彩禮金額與證人所說的不一致,小李對差額部分解釋為過年、過節時另支付的金額,但這顯然不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由男方給予女方一定財物的彩禮范疇。結合雙方提供的聊天證據,在小花說要給小李一筆錢的對話中,并沒有提及款項性質,從前后文看,這筆錢是分手后小花給小李的分手補償,并非彩禮返還。庭審時,小花也否認收到過彩禮,因此,法院對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對二人共同經營所得是否為共同財產這一點,西湖法院經審理認為,同居期間一方獲得的財產另一方并不當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小李對“共同所有”負有舉證責任。根據現有證據,雙方確立戀愛關系之前,小花已經在經營服裝批發生意,有較為獨立的經濟基礎。店鋪使用的銀行賬號系屬也在小花合伙人名下,小花辯稱店鋪合伙人不是小李具有合理性。
小李雖提供打包送貨的證據,但僅能證明其對經營事項付出勞務,沒有證據證明他與小花形成共同經營合意或者實際出資經營,或者對經營事項具有決策權,因此,店鋪經營收入不屬于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小李不享有該權益。因此,法院對小李的第二個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西湖法院判決駁回小李的訴訟請求。
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該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圖片

法官說法

本案中的原被告是同居關系,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配偶身份產生的,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法律強調的是配偶的身份關系,并不要求夫妻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本案中,小李、小花不具備配偶身份關系,對同居期間一方獲得的財產并不當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

法 條 鏈 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來源:浙江天平、杭州市西湖人民法院


同居后分手

女方買的房男方要分一半走


小花多年前來到杭州打拼,把服裝批發生意做得風生水起。遠在老家的父母對她還沒結婚這件事很著急,催婚催得緊。當時,25歲的小花經人介紹認識了隔壁村的小李。兩人戀愛后,小李也來到杭州,兩人開始同居生活。

 

2016年,小花在杭州買下一套總價200多萬元的房屋,她自己出50萬元首付錢,并獨自辦理房屋按揭貸款。2017年初,小李、小花在老家擺酒舉行婚禮,但沒有登記結婚。在之后的時間里,小花獨自出錢裝修房屋、買車位,后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小花一人名下。

 

經過相處,小花覺得小李不上進,在同居的第四年提出分手。一直希望能盡快結婚的小李提出,分手需賠他青春損失費。兩人對此爭執了一番后,小花表示可以給小李13萬元的補償,但小李堅持要21萬元,兩人就此談崩。

 

后小李將小花起訴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湖法院),要求小花返還彩禮,并認為兩人在同居期間,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因此小花購買的房屋與車位屬于共同財產,要求分割一半份額。因房屋和車位都在小花名下,小李要求折價分割,即要求小花補償他103萬余元。

生意算不算共同經營,

雙方說法不一


庭審時,彩禮錢要不要還、同居期間女方買的房屋與車位是否為共同財產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對于彩禮錢,小花在庭審中表示,結婚時她并沒有收到彩禮錢。

 

小李要求他的舅舅、雙方的介紹人出庭作證。小李舅舅說,據他所知彩禮約定為6萬元,但實際分兩次共給付了4萬元。

 

對于雙方的另一個爭議焦點,小李認為,兩人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他除了負責打包、送貨等體力活,還在家里負責買菜做飯、繳納物業費等,所以二人屬于共同經營;房屋裝修、每月還的按揭款、家庭日常開支等均依賴生意收入,產生的收益應歸共同所有。

 

小花則給出不同的說法:小花在認識小李之前,已經和朋友合伙做服裝批發生意。小李來杭州后一直沒穩定的工作,她便讓小李來店里打包,并給小李發工資,直到小李轉去做網約車司機。因此,小花認為,小李所謂的共同經營并不存在,小李提出的兩個訴訟請求都應依法駁回。

 

庭審時,小花也請來自己的合伙人為經營情況作證。

那么,以結婚為目的的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當然屬于共同所有嗎?

西湖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李主張的彩禮金額與證人所說的不一致,小李對差額部分解釋為過年、過節時另支付的金額,但這顯然不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由男方給予女方一定財物的彩禮范疇。結合雙方提供的聊天證據,在小花說要給小李一筆錢的對話中,并沒有提及款項性質,從前后文看,這筆錢是分手后小花給小李的分手補償,并非彩禮返還。庭審時,小花也否認收到過彩禮,因此,法院對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對二人共同經營所得是否為共同財產這一點,西湖法院經審理認為,同居期間一方獲得的財產另一方并不當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小李對“共同所有”負有舉證責任。根據現有證據,雙方確立戀愛關系之前,小花已經在經營服裝批發生意,有較為獨立的經濟基礎。店鋪使用的銀行賬號系屬也在小花合伙人名下,小花辯稱店鋪合伙人不是小李具有合理性。
小李雖提供打包送貨的證據,但僅能證明其對經營事項付出勞務,沒有證據證明他與小花形成共同經營合意或者實際出資經營,或者對經營事項具有決策權,因此,店鋪經營收入不屬于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小李不享有該權益。因此,法院對小李的第二個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西湖法院判決駁回小李的訴訟請求。
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該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圖片

法官說法

本案中的原被告是同居關系,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配偶身份產生的,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法律強調的是配偶的身份關系,并不要求夫妻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本案中,小李、小花不具備配偶身份關系,對同居期間一方獲得的財產并不當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

法 條 鏈 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來源:浙江天平、杭州市西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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