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后父母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房屋所有權歸自己所有,該子女在庭審中認可房屋的真實產權屬于父母,于是父母撤訴。父母去世后,其他子女將其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分割該房屋,而該子女辯稱此房屋屬于自己夫妻的共同財產,如要作為父母遺產分割首先要進行確權訴訟,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繼承糾紛案件中,繼承人通過充分舉證證明登記在其他繼承人名下的房屋確實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為減少當事人訴累和訴訟成本,可在訴訟中直接明確系爭房屋權屬后進行繼承析產分割,無需另行提起所有權確認訴訟。
徐某2與張某4系夫妻,雙方育有張某1、張某2、張某3、徐某1四名子女。張某4于2005年7月死亡,徐某2于2018年7月死亡。因徐某2和張某4的各自父母先于其死亡,二人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為四名子女。2002年2月,系爭房屋登記在張某2名下。2014年10月,張某2書寫內容:“xx房屋是我父母的錢,委托我購買的。當時父親為防家庭內部矛盾,與我商量直接把產權寫我的名字。我會尊重父母的意愿,將來在處理此事時,按照正常的合法手續保證兄弟妹妹的利益。不會發生不該發生的事情。請大家放心。”2015年8月,徐某2以張某2為被告起訴至本院,要求確認系爭房屋產權屬于徐某2。張某2表示:“系爭房屋真實的產權是父母兩個人的,我僅僅是掛名的,這點我是承認的。我們愿意按照法律規定依法處理。”沈某表示:“我是被告的愛人,我同意被告以上的意見,系爭房屋真實產權是父母兩個人的,被告僅僅是掛名的。”徐某2表示:“鑒于現在被告承認系爭房屋系老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故本案我們現在申請撤訴。”后,徐某2撤回起訴,本院予以準許。后張某1、徐某1作為原告提起繼承訴訟,要求繼承分割包括上述房屋在內的父母遺產。庭審中,被告張某2一改之前的說法,辯稱房屋屬于張某2夫妻的共同財產。若原告認為房屋屬于父母的財產,應當先進行確權訴訟。此外,張某2還表示,其于2014年10月寫下的承諾是違心的,當時主要是為了緩解家庭矛盾。父親去世前給自己的購房款現金,是為了確保母親王老太的居住權,而非產權。
關于系爭房屋是否屬于被繼承人遺產。張某2于2014年10月20日寫下承諾處理系爭房屋時保證兄弟妹的權益;2015年8月4日,徐某2訴張某2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2又表示系爭房屋真實產權屬于徐某2、張某4兩人所有,沈某亦到庭表示認可。可見,張某2、沈某夫婦對于系爭房屋的真實產權屬于徐某2夫婦是完全認可的。對于張某2、沈某反言表示書寫承諾、前次訴訟中認可系爭房屋產權系為了緩解家庭矛盾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系爭房屋真實權利人應為徐某2夫婦,系爭房屋屬于徐某2夫婦遺產,應當在本案中進行繼承分割。張某4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額由徐某2及原、被告繼承,徐某2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額由原、被告繼承。考慮到系爭房屋目前的現狀和房屋價值,本院確定系爭房屋歸張某2所有,由張某2支付徐某1、張某1、張某3相應的房屋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