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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為婚后的子女出資購房,是否應視為借款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0-11-30

  生活中,我們時常聽到這樣的事情:父母為了子女的生活更幸福,拿出自己多年的積蓄,為小夫妻購置房產。那么,父母的該筆出資是借款還是贈與呢?

  近日,人民法院對一起母親起訴兒子兒媳返還購房款的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父母為婚后的子女出資購房,除書面明確表示是對子女的贈與外,應視為借款,子女應當償還。

  接下來就讓我們看看

  故事是怎么發展的?

  最終的購房款又歸誰所有呢?

  案情簡介

  洪女士的丈夫林先生二年前因病突然去世,去世前,因兒子兒媳想要購買村里的自建房,林先生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為兒子、兒媳支付了全部購房款20余萬元,并登記在兒子的名下。如今近三年過去了,該筆錢始終沒有著落,洪女士認為該筆款項屬于兒子兒媳借款,應當償還。兒子兒媳卻認為該筆房款是父母贈與自己的,不應償還,洪女士無奈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該購房款是出借款還是贈與。庭審中,原告洪女士就其主張借款的事實未提供雙方有借款合意的證據,二被告兒子兒媳就其主張贈與的事實也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一審法院綜合相關事實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該條款表明對贈與事實的認定高于一般事實。本案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款項交付真實存在,二被告對此也予以認可,在原告方沒有明確贈與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二被告應承擔該款項系贈與的舉證責任。

  另外,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來講,子女成年后應當自立生活,父母的關心和幫助,子女應當感恩,但此關愛和幫助并非父母應當負擔的法律義務。因此,在父母出資時未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購房出資款為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于幫助子女渡過經濟困難期,子女理應負有償還義務。故對本案購房款應當認定為借款,二被告負有償還義務。被告兒子兒媳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筆款項雙方均無書面證據直接證明款項性質。在法律意義上,鑒于父母沒有義務出資給子女買房,子女成家立業已經不屬于父母履行撫養義務階段。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沒有明確還款時間不代表即為無償贈與。

  綜合分析該筆款項支付的背景、家庭經濟狀況,結合曾經進行過家產分割等情形,在無證據證明該筆購房款為贈與的情形下,涉案購房款應認定為借款而不是贈與,從而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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