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子女為爭父母遺產對簿公堂!一份遺囑復印件成了關鍵證據……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2-10-19
父親身亡后 四名子女對父親是否立下遺囑 說法不一 大姐堅稱父親未立下遺囑 房產應該由兄弟姐妹四人共同繼承 其余三人卻稱 父親生前有親手寫下遺囑 寫明了房屋產權由二哥繼承 卻無法提供父親立下的遺囑原件 …… 在無法提供遺囑原件的情況下 遺囑復印件是否合法有效? 大姐聲稱父親未立遺囑 告上法院要繼承房產 王先生和王太太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別是大姐、二哥、三妹、四妹。 王先生和王太太生前購買了一間房屋,是他們的夫妻共有財產,但只登記在王先生一人名下。王先生和王太太去世后,四名子女卻對房產的分配產生了分歧。 2022年年初,大姐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聲稱父親生前未立下遺囑,房屋應當由兄弟姐妹四人共同繼承,各分得1/4產權份額。 而被告二哥、三妹、四妹則共同辯稱,父親在2017年1月就親筆書寫了遺囑,明確寫明房屋的產權由二哥繼承,當時大姐也在遺囑上簽字表示同意。 三被告為此還提交了手寫《遺囑》的復印件一份,上面書寫內容的內容包括:“……(王先生)位于XX路XX號XX房的房屋產權由二哥繼承。”該《遺囑》復印件上有大姐和王先生的手寫簽名字跡。 爭議焦點: 父親生前是否有立遺囑? 面對這份復印件 大姐矢口否認 提出該遺囑并非父親所寫 她本人也未簽字確認 當法官詢問三個弟妹 為何未能提供《遺囑》的原件時 三妹卻表示是大姐 把遺囑的原件拿走并藏起來了 無奈之下 三被告申請法院對《遺囑》 復印件的字體筆跡進行鑒定 確認是否由父親本人所書 法院經審查,依法委托具備專業資質的鑒定機構對《遺囑》正文第九行“由二哥繼承”字跡及落款處王先生的簽名字跡進行鑒定,用作比對的鑒定樣本經原告、被告共同確認,均為王先生生前親筆所書的字跡。 最終鑒定結果顯示,《遺囑》復印件上的上述字跡與當事人提供的樣本字跡是出自同一人的筆跡。 經鑒定遺囑字跡 確由父親所寫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鑒定,涉案遺囑系由王先生本人所書寫,可認定王先生已明確其名下涉案房產均由二哥一人繼承的意愿。 在此情況下,即使被告無法提供《遺囑》原件,也不能因此否定王先生采用合法形式表達其對房產分配的真實意愿,認定上述《遺囑》的有效性也符合法律保障公民正確表達遺愿、尊重并按其遺愿執行的立法目的。 但是,涉案房屋是王先生和王太太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二人各占1/2產權份額,王先生僅可對其自有份額進行遺囑處分,屬于王太太部分的產權份額應按法律規定,由四名子女等額繼承。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涉案房屋由二哥繼承5/8的產權份額,大姐、三妹、四妹各繼承1/8的產權份額。 一審判決后,大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釋法: 被繼承人簽名的真偽是關鍵 本案中,各被告均確認被繼承人生前確留有書面自書遺囑,并提交了相應的復印件為證,辯稱原件已被原告隱匿。在此情況下,被告要求對上述復印件中被繼承人簽名的真實性進行司法鑒定,符合法律規定。 通過鑒定后相關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也還原了案件的事實,足可認定三被告主陳述的真實性,法院據此依法確定自書遺囑合法有效并作出判決,完成了被繼承人的遺愿,也是公平正義的最好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該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之一。民事主體在訴訟過程中,各方理應誠實守信,全面客觀地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從而保證法院對案件事實的準確認定而作出處理結果。 因此,原告違背事實,向法院做出虛假陳述,后有幸通過司法鑒定程序揭開了案件真相,由原告自行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此舉實不應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來源:廣州普法綜合自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