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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去世后,前妻與前繼子爭房產?法院:雙方都沒份!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4-02-02

上海一男子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產。男子前妻與前繼子這對親生母子,為了這套房產鬧上法庭。法院認為:雙方均無權繼承!咋回事?


前妻

他曾口頭答應把房子留給我們母子

2001年3月,劉女士與第一任丈夫離婚,帶著年僅8歲的兒子小武一起生活。

2008年4月,劉女士與張先生登記結婚,婚后小武與夫婦兩人共同生活。

2017年12月,劉女士與張先生因性格不合而協議離婚,但雙方仍保持來往,張先生對小武依然視如己出。

2020年6月,張先生突發疾病去世,未留下遺囑。張先生去世時既無配偶也無其他子女,其父母也都先于張先生亡故。

之后劉女士與小武,因張先生留下的房屋,鬧上法庭。

劉女士表示,這套房屋是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之所以會同意放棄分割房產,是因為張先生承諾過,如果張先生未再婚育,就將房子留給劉女士母子倆共同繼承,而且兩人雖離婚但一直有來往,張先生去世后的喪葬事宜,也是母子倆操辦的,房子應當共同繼承。

前繼子

自己應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小武卻表示,不愿與母親共同繼承房屋,應由其個人繼承。

小武認為,雖然母親與繼父張先生已經離婚,但他是15歲未成年人時,與繼父共同生活的,繼父對其盡到了扶養義務并長期生活在一起,雙方已經形成了子女與父母的法定權利義務。

因此,繼父在沒有配偶、沒有父母及其他子女的情況下,他就是繼父的唯一第一順序繼承人,房子應歸他繼承。

法院

再婚時繼子已滿15歲不認定擬制血親

■劉女士能否繼承房屋?

雖然涉案房屋系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但離婚時兩人在對婚內財產進行分割時約定涉案房屋歸張先生所有,并進行房產轉移登記,登記至張先生一人名下。

至于劉女士提出張先生有將涉案房屋贈予她和小武的意愿的意見,無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劉女士要求繼承涉案房屋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難以支持。

■小武能否繼承房屋?

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屬于法律上的擬制血親,小武要求繼承張先生的房產,應首先審核雙方間是否成立擬制血親。

而關于受其撫養教育的認定,一般認為,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教育應至少具有數年時間,且是否成立擬制血親還應充分尊重繼父母和繼子女的意思,即使雙方共同生活、進行了撫養教育,也不宜輕易認定成立擬制血親。

劉女士與張先生結婚時,小武已十五周歲三個月,被繼承人對小武的教育經濟供養時間不長,故法院難以認定小武與被繼承人之間成立擬制血親關系,小武要求繼承張先生房產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難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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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擬制血親?

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條件,從而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由于擬制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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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血親是如何形成的?

我國《民法典》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二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

需要注意的是: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只有受其扶養教育才屬于擬制血親關系,擬制血親不包括沒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072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民法典》第1111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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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血親是否可以解除?

答案是肯定的,擬制血親可以解除或終止。

第一種,因形成撫養事實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終止↓

(1)因一方死亡而終止;

(2)因生父(母)與繼母(父)婚姻關系的終止而終止,但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時間較長,則彼此間的擬制血親關系不因生父(母)與繼母(父)婚姻關系的解體而終止。

第二種,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終止↓

(1)因一方死亡而終止;

(2)因收養關系的解除而終止。收養關系解除的情形包括:當事人協議解除、因違法行為而解除以及關系惡化而協議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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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如何才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概括而言,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成立了擬制血親關系,所以對繼父母的遺產有法定繼承權。【需要說明的是,原則上,擬制血親不因生父(母)與繼母(父)離婚解除。即便生父(母)與繼母(父)離婚,已經成立擬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仍是彼此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

與繼父母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沒有法定繼承權,但如果有遺贈遺囑的,可通過遺贈方式獲得繼承權。

具體來看,有以下三種:

第一,繼父母留有遺囑且將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作為繼承人的,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第二,繼父母留有遺囑,將遺產處分給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繼子女可以通過遺贈的方式取得遺產;

第三,繼父母沒有遺囑,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可以通過法定繼承來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來源:上海法治報、新聞晨報、上海虹口法院、徐匯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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