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想購買拆遷安置房,就是圖便宜。按照市場經濟理論,對于充分交易的房屋市場,類似地段、類似品質的類似房屋,為什么商品房總是比拆遷安置房高一些?其中肯定有其他影響價格的因素。比如說風險溢價,也就是說商品房相對于拆遷安置房,在交易時間、過戶安全、排除第三方爭議等方面,更加具有確定性。而人們愿意為確定性買單,多花錢。
那么在買賣拆遷安置房時,能否通過設計和改進合同交易條款,消除前面說的風險呢?
答案是:不能
第一類:商業風險,也就是由于價格波動較大,超出了交易一方的心理閾值,他就會產生違約、毀約的沖動。而價格波動與交易時間密切相關,交易時間越長,商業風險可能積累越大。買賣拆遷安置房,從簽約,到付款,到房產過戶,少則一兩年,多則三五年,是很典型的長時間交易。 第二類:法律風險,也就是通過合同約定、證據、法律等方面,能否使違約、毀約行為受到相應的懲罰,能否使違約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最終能否使守約方的利益回歸到受損之前的狀態。 通過前面的分析,設計和改進合同交易條款,對商業風險是無能為力的,合同不能限制市場價格;對法律風險呢,也只能起到三分之一的預防作用。 發生爭議,受到損失以后,下定決心去法院起訴,這是第一步。很多人即便吃了虧,也一直猶豫遲疑,邁不開這一步。 通過合同約定、證據、法律等方面,獲得勝訴,是第二步。這第二步,就與前面說的設計和改進合同交易條款,對應上了。 從勝訴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到最終獲得賠償,是第三步。這第三步,主要是依靠法院加大執行力度,并且希冀被執行人還沒有破產。 前面說了這么多,如果還是沒有勸退你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決心,那么下面的通用版補充條款,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補充條款與前述買賣合同條款不一致的,以下列補充條款為準。 賣方沒有按照約定將該房屋過戶給買方的,買方有權選擇以下方式之一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方式一:要求賣方立即將該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到買方名下,賣方支付產權變更登記過程中產生的一切成本,賣方還應當支付買方資金占用費(每延期一日,以已付購房款為本金,按月利率2%計算,直至完成過戶登記之日為止); 方式二:解除合同,要求賣方返還已付購房款,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構成: 1、房屋價差(解除合同時,房屋市場價減去簽約價。市場價由雙方委托評估確定,評估費由賣方承擔); 2、利息(以已付購房款為本金,按月利率2%,從賣方收到購房款之日計至本息還清之日); 為確保買方資金的安全性,擔保人×××自愿向買方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前述全部違約責任,以及賣方應當對買方履行的全部義務。 賣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買方支出的律師費、差旅費、保全費、訴訟費、執行費等維權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賣方和擔保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