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戶口遷入時尚未成年,其父母的戶口及居住均不在系爭房屋內(nèi),能認定為共同居住人嗎?
來源:上海房產(chǎn)律師網(wǎng)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5-03-07
裁判要旨 1. 鄔某2在未成年時曾與父母共同受配了他處房屋,而其戶口遷入系爭房屋時仍尚未成年,當時其父母的戶口及居住均不在系爭房屋內(nèi),因未成年人的居住利益應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予以保障,故即使鄔某2未成年時在系爭房屋內(nèi)居住一年以上,亦屬于幫助性質(zhì); 2. 根據(jù)鄔某2本人及相關證人的陳述,即使其成年后在系爭房屋內(nèi)有居住事實,也僅是在上中班、夜間交通不便的情況下偶爾居住,故無法認定其在系爭房屋內(nèi)曾長期穩(wěn)定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據(jù)此鄔某2不能被認定為系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上訴人 鄔某1,男,1955年出生。 張某,女,1954年出生。 ↔ 被上訴人 鄔某2,女,1975年出生。 上訴人上訴請求 鄔某1方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2021)滬0110民初X號民事判決,駁回鄔某2一審中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答辯意見 鄔某2辯稱,不同意鄔某1方的上訴請求,請求依法判決。 鄔某2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分割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其中鄔某2分得征收安置款1,295,614.72元,余款由鄔某1方取得。 法院認定事實 法院觀點及判決 一審 觀點: 1. 根據(jù)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約定的內(nèi)容及當事人的主張,本案需分割的款項為征收補償費用3,886,844.16元,鄔某2當庭表示如存在獎勵費用,均歸鄔某1方所有,系其對自身權(quán)利的處分,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準許。系爭房屋征收補償款3,886,844.16元應由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同享有。 2. 一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鄔某1方作為本案征收補償利益的分割主體不存在異議,故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鄔某2是否為本案的征收利益分配主體。鄔某1方認為鄔某2與其父母享受過福利分房,但經(jīng)法院查明,鄔某2系在未成年時與其父母共同受配公房,且購買為產(chǎn)權(quán)后,鄔某2并非產(chǎn)權(quán)人,故不影響其在本案中分配征收補償利益。關于鄔某2的居住問題,雙方當事人均申請證人到庭,法院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情況、證人的陳述情況并結(jié)合當時一般家庭的居住條件、情況等,確認鄔某2在末次戶口遷入后在系爭房屋存在居住的事實。綜上,征收補償費用3,886,844.16元應當在鄔某2、鄔某1方三人之間分配。但在具體分割款項時,應當綜合考慮系爭房屋來源、性質(zhì)、戶籍、居住、對房屋管理的情況及貢獻大小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鄔某2可得征收補償利益1,000,000元。 判決: 鄔某1、張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鄔某2征收安置補償款1,000,000元(履行時,可扣除已支付的500,000元)。 二審 觀點: 1. 本院認為,鄔某1是系爭房屋的承租人,張某在戶口遷入系爭房屋后曾長期居住,是系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故鄔某1方可依法分得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 2. 關于鄔某2,根據(jù)在案證據(jù)可以確認,首先,鄔某2在未成年時曾與父母共同受配了他處房屋,而其戶口遷入系爭房屋時仍尚未成年,當時其父母的戶口及居住均不在系爭房屋內(nèi),因未成年人的居住利益應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予以保障,故即使鄔某2未成年時在系爭房屋內(nèi)居住一年以上,亦屬于幫助性質(zhì)。其次,鄔某2對其成年后在系爭房屋內(nèi)居住的事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jù)予以證明。再次,根據(jù)鄔某2本人及相關證人的陳述,即使其成年后在系爭房屋內(nèi)有居住事實,也僅是在上中班、夜間交通不便的情況下偶爾居住,故無法認定其在系爭房屋內(nèi)曾長期穩(wěn)定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據(jù)此鄔某2不能被認定為系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 綜上,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應由鄔某1方分得。至于鄔某1方在取得征收補償款后給付鄔某2500,000元錢款,系其對自身利益的處置。鄔某2起訴要求分得系爭房屋征收補償款1,295,614.72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 判決: 一、撤銷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2021)滬0110民初X號民事判決;二、駁回鄔某2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37,895元,由鄔某2負擔12,632元,鄔某1、張某共同負擔25,26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鄔某2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轉(zhuǎn)載于公眾號:動遷房產(chǎn)繼承實務與案例口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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