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戶籍雖在系爭房屋內,但未被征收部門認定為居住困難人員,故不是安置對象,無權分得系爭房屋的征收利益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5-03-21
裁判要旨 1、經征收部門認定,該戶符合居住困難戶條件,張某1、許某、張某4、何某、張某5、張某2、張某3七人為居住困難人員,故上述七人均有權參與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利益的分割; 2、征收補償協議載明的居住困難人員均可以分得相應的征收補償利益,但各方所分得的補償款金額仍需根據當事人的戶籍是否遷入、是否實際居住在系爭房屋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并有所區別; 3、張某的戶籍雖在系爭房屋內,但未被征收部門認定為居住困難人員,故不屬于安置對象,無權分得系爭房屋的征收利益。 上訴人 張某,女,1986年出生。 ↔ 被上訴人 張某1,男,1990年出生。 何某,女,1940年出生。 張某4,男,1939年出生。 張某5,男,1960年出生。 汪某,女,1965年出生。 許某,女,1988年出生。 張某2,女,2013年出生。 張某3,男,2019年出生。 上訴人上訴請求 張某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0民初X號民事判決,改判支持張某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張某1方承擔。 被上訴人答辯意見 張某1方辯稱:不同意張某的上訴請求,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分割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具體方案為張某分得征收補償利益756,000元(已經扣除居困補貼部分)。 法院認定事實 法院觀點及判決 一審 觀點: 征收補償利益應在房屋征收單位認定的被安置人員之間進行分割,根據本案情況張某并非被安置人員,故不應獲取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房屋征收補償利益應歸張某1方所有,張某1方明確其之間不需要分割,法院予以準許。 判決: 一、駁回張某要求分得上海市楊浦區X路X弄X號征收補償利益756,000元的訴訟請求;二、位于上海市慈竹路608弄1棟獨立單元X號X室和位于上海市X路X弄X棟X單元X號X室房屋由張某1和張某3訂購;訂購房屋后剩余征收補償款925,120元歸何某、張某5、張某4、汪某、張某1、許某、張某2、張某3所有。一審案件受理費21,715元、保全費4,520元,均由張某負擔。 二審 觀點: 1. 經征收部門認定,該戶符合居住困難戶條件,張某1、許某、張某4、何某、張某5、張某2、張某3七人為居住困難人員,故上述七人均有權參與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利益的分割。張某1作為代理人與征收部門簽訂的《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中亦對該戶符合居住困難戶條件及居住困難人員為上述七人進行了約定,故協議載明的居住困難人員均可以分得相應的征收補償利益,但各方所分得的補償款金額仍需根據當事人的戶籍是否遷入、是否實際居住在系爭房屋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并有所區別。一審法院綜合考量系爭房屋的來源、各方對房屋的貢獻、居住狀況、人員結構及分配意見等因素,酌情確定各方當事人的征收利益,本院予以認同。 2. 張某的戶籍雖在系爭房屋內,但未被征收部門認定為居住困難人員,故不屬于安置對象,無權分得系爭房屋的征收利益。一審法院鑒于張某1方內部利益不需要法院分割,據此判決由張某1方獲得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利益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360元,由上訴人張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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