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動遷前,家庭內部簽訂的分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5-04-21
【基本案情】
陸天、陸地是兩兄弟。系爭房屋是陸天承租的公房。被征收前,系爭房屋有陸天、陸地二人戶籍在冊。被征收前房屋由陸地對外出租。兩兄弟于2016年4月15日簽訂協議載明:“xxx路xxx弄xxx號房屋由陸天、陸地共同所有。現遇到拆遷。拆遷款兄弟兩經協商分配如下:陸天得百分之肆拾(40%),陸地得百分之陸拾(60%),總拆遷款包括所有各種拆遷補償款在內。”
2016年7月31日,陸天與征收人上海市xx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實施單位上海市xx第二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以下簡稱征收協議)。
根據征收協議,被征收人為陸天,公房租賃憑證記載居住面積16平方米,換算建筑面積25平方米,認定建筑面積25平方米;房屋價值補償款xxx元,包括評估價格、價格補貼、套型面積補貼;該戶選擇貨幣補償;其他各類補貼獎勵包括居住房屋裝潢補貼、居住房屋搬遷費、居住房屋家用設施移裝費、無不予認定建筑面積殘值補償、居住房屋簽約面積獎、簽約比例獎、居住房屋自購房補貼;結算單上另有簽約比例獎超比例遞增部分、按期搬遷獎、臨時安置費補貼、早簽早搬加獎、增發臨時安置費補貼、簽約搬遷計息獎。
后陸天不認可兩兄弟之間40%和60%的分割協議,原因是他一直在外地,不了解上海的房屋拆遷政策,顯失公平,向法院起訴主張解除該分割協議。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
1、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2、原、被告于2016年4月15日簽訂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最后判決駁回陸天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一般而言,家庭內部之間、兄弟姐妹之間簽訂的財產分配、分割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簽字就表明對協議內容的任何。沒有特殊的情況,法院都是會認可并要求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的。
因此,在簽訂這方面協議的時候應當了解清楚情況,考慮周全,例如本案,涉及到的拆遷補償金額較大,如果盲目簽約可能會對自己造成極大的損失。
轉載于公眾號:征收利益分割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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