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配的住房調(diào)配單上沒有當事人的名字,但是其隨后在增配的公房內(nèi)實際居住,能否被認定為共同居住人?
來源:上海房產(chǎn)律師網(wǎng)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5-04-23
爭議焦點 增配的住房調(diào)配單上沒有當事人的名字,但是其隨后在增配的公房內(nèi)實際居住,能否被認定為共同居住人? 案情簡介 涉案房屋為公有住房,承租人已經(jīng)死亡。當事人張某某1990年自鞍山新村10號遷入直至征收。 1995年,因為涉案房屋的居住困難,以王某家庭共計7人為基礎(chǔ),該戶增配獲得武夷路房屋(居住面積19.50平方米)(住房調(diào)配單只有張某某老公王某一人名字),張某某的戶口當時亦在涉案房屋內(nèi),之后武夷路房屋又于1997年套配為曹楊新村房屋,由張某某老公王某購買為售后公房,并由王某家庭居住使用。因張某某是否同住人產(chǎn)生爭議,涉訴。 雙方觀點 原告觀點:張某某不符合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條件。 被告觀點:住房調(diào)配單上沒有名字,未享受福利分房,屬于同住人。 裁判結(jié)果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張某某雖也在涉案房屋生活多年,但王某先后享受過兩次福利分房,在按照公房出售政策購買曹楊新村房屋產(chǎn)權(quán)時,張某某作為同住成年人簽字,故二人均不符合他處無房的條件,不能被認定為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二審法院認為,1995年,基于涉案房屋的居住困難,以王某3家庭共計7人為基礎(chǔ),該戶增配獲得武夷路房屋,張某某的戶口當時亦在涉案房屋內(nèi),之后武夷路房屋又于1997年套配為曹楊新村房屋,由王某購買為售后公房,并由王某家庭居住使用,故雖然當時武夷路房屋受配人僅為王某一人,但實際該房屋的居住福利系由王某家庭獲得,故張某某屬于享受了福利性住房,其不能被認定為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法律評析 這個案子,張某某老公王某有過兩次福利分房,一次按照政策購買售后公房的經(jīng)歷,其中,張某某有過在《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xié)議書》上簽字的事實,問題就是張某某在哪次過程中享受過福利分房? 一審法院認為,在按照公房出售政策購買曹楊新村房屋產(chǎn)權(quán)時,張某某作為同住成年人簽字,故二人均不符合他處無房的條件,不能被認定為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這和作者的觀點是一致的。 但是二審法院沒有采納,他是從另外一個視角去否定張某某的同住人資格。二審法院認為,因為涉案房屋的居住困難,張某某的戶口當時亦在涉案房屋內(nèi),增配武夷路房屋,之后武夷路房屋又于1997年套配為曹楊新村房屋,由王某購買為售后公房,并由王某家庭居住使用,雖然當時武夷路房屋受配人僅為王某一人,但實際該房屋的居住福利系由王某家庭獲得,二審法院實際是認為,該戶增配獲得武夷路房屋的過程是考慮過張某某家庭因素的,所以認為張某某屬于享受了福利性住房,不能被認定為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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