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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來源、翻建、居住情況對分割動遷補償款有影響嗎?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5-04-23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原告獲得上海市中華新路XXX弄XXX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款195萬元。

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在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中析出7,817,272.14元作為李某2的遺產份額。

事實與理由:被告李音扣與被告繆某紅為夫妻關系,被告李5為李音扣、繆某紅之子,被告李某4為李5的兒子。

原告陳某為李音扣的外甥女,為被告范英的姑姑。

案外人李某2(已故)與案外人王某某(已故)系夫妻關系,婚姻期間育有一子一女,即李音扣和案外人李某3,李某3系原告陳某的母親、被告范英的奶奶。

系爭房屋的權利人系李某2。

2017年9月,被告繆某紅作為代理人與拆遷人就系爭房屋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但拒不將征收金額及征收進展等告知原告。

因產權人李某2已故,原告有權繼承其動遷利益,被告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李音扣、繆某紅、李5、李某4共同辯稱,同意析出李某2在系爭房屋征收過程中的征收利益作為遺產另案繼承,但不同意原告對李某2征收利益金額的主張。

認可系爭房屋一層為李某2遺產,應由李音扣和李某3繼承;但是系爭房屋的二三層均由被告李音扣等翻建,被告李音扣一家一直居住其中,與李某2、李某3無關,李某3也未對李某2盡贍養義務。

李某3在1964年結婚后就搬離系爭房屋,后期翻建的事情與其無關。

因李某2夫婦年事已高,翻建時未在系爭房屋居住,翻建后也未長期在系爭房屋居住,翻建的出資人和實際實施人為李音扣、繆某紅。

系爭房屋翻建完畢后,李某2曾口頭聲明系爭房屋所有權歸被告李音扣享有。

故李某2的遺產范圍應為系爭房屋一層的面積,即1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55,857元計算,合計為1,005,426元,系爭房屋其余部分的征收補償利益應全部屬于實際居住人被告李音扣一家四人。

被告范英辯稱,同意析出李某2的動遷利益作為遺產另案繼承,主張享有與原告陳某一樣的遺產份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案外人李某2(1997年10月7日報死亡)與王某某(1994年4月8日報死亡)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子一女為李音扣與李某3(2012年1月31日報死亡)。

李音扣與繆某紅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子為李5。

李某4系李5的兒子。

李某3與陳一明(1997年9月23日報死亡)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子一女為陳某貴(2010年3月12日報死亡)和陳某。

陳某貴與楊立紅于1996年經原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載明陳某貴與楊立紅于1992年10月13日登記結婚,1993年5月2日生育一女兒,名陳穎。

江蘇省海安縣公安局南莫派出所于2018年1月30日出具《證明》,證明被告范英于1993年5月2日在上海市北站醫院出生后,取名為陳穎(未申報戶口),后其父母因感情不和于1996年離婚,母親改嫁至江蘇省海安縣南莫鎮林廟村十九組,于1999年3月5日在南莫派出所申報戶口取名為范英。

系爭房屋為私房,原為李某2取得的瓦平房一間,于1990年因房屋年久失修,申請推倒翻修。

1990年10月31日(90)芷第48號《上海市閘北區民房建筑執照申請單》載明,申請人為李某2,施工地點為系爭房屋,家庭常住人口情況為妻子王某某(74歲)、兒子李音扣(35歲)、兒媳繆某紅(30歲)及孫子李5(5歲)。

原房屋尺寸闊4.5米、深3.5米,通過修建主要解決房屋危險。

1990年11月2日系爭房屋取得(90)芷第X號《上海市閘北區民房建筑執照》,核準對系爭房屋進行翻建。

2017年9月16日,繆某紅作為李某2(乙方,被征收人)的代理人與上海市靜安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上海市閘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征收編號:J-ZXX-4-009),約定系爭房屋性質為私房,認定建筑面積全幢54平方米;該戶不符合居住困難戶的補償安置條件,并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獲得房屋價值補償款4,759,016.40元(其中評估價格3,016,278元、價格補貼904,883.40元、套型面積補貼837,855元),房屋裝潢補償16,200元;其他各類補貼、獎勵費用3,239,632.87元,包括不予認定建筑面積殘值補償58,600元,搬家費補貼810元,家用設施移裝費補貼2,500元,居住協議簽約獎勵224,000元,早簽多得益獎勵30,000元,居住全貨幣方式獎勵2,745,655.74元,限定選房補貼80,000元,簽約搬遷利息98,067.13元。

經結算,該戶另獲得居住搬遷獎勵20,000元,居住提前搬遷加獎120,000元,臨時安置費12,000元。

上述征收補償款共計8,166,850元。

后原、被告就被系爭房屋補償利益分割產生糾紛,致原告訴訟來院,要求判如所請。

另查,系爭房屋被征收時,戶籍在冊人員及實際居住人均為被告李音扣、繆某紅、李5、李某4。

審理中,被告李音扣、繆某紅、李5、李某4提供了1990年11月6日的《協議書》,證明1990年系爭房屋翻建時系李音扣夫妻出資。

《協議書》的雙方為系爭房屋李家和中華新路XXX弄XXX號(乙)馬家,主要內容為因李、馬兩家多年失修房屋,現已面臨倒塌危險,得重新翻建,因兩家隔一座山墻,現兩家互相同時新建房屋,山墻也要重新翻建,新建后山墻產權為雙方共有,各有一半。

該《協議書》落款處協議人為李音扣和高權友。

原告對該《協議書》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且認為無法證明系爭房屋翻建由被告李音扣夫妻出資。

同時,被告李音扣、繆某紅、李5、李某4申請證人李某1、余某1、邵某某、余某2出庭作證,證明系爭房屋由被告李音扣一家于1990年翻建。

證人李某1陳述稱:李某1與被告李音扣一家是鄰居,1990年是五家人家一起翻造的,翻建前系爭房屋是一層加一個小閣樓的茅草房。

翻造時,系爭房屋實際居住人是李音扣及其老婆和小孩,李音扣的父母當時住在蘇北,不在系爭房屋內居住。

翻建是李音扣夫妻出資的,是五家人家一起找的包工頭。

李音扣父母回鄉時,李某1去看望他們,當時李音扣的父親表示系爭房子以后就給兒子一家住。

證人余某1陳述稱:余某1與被告李音扣一家是鄰居,1990年翻建前系爭房屋是一層的矮平房。

后因房屋居住困難,鄰居五家人家一起翻建。

系爭房屋翻建是被告李音扣夫妻出錢的,協商過程也是李音扣夫妻參與的。

翻建費用是交給包工頭的。

翻建之前李某2夫妻居住在其中,翻建的時候李某2夫妻回到蘇北,翻建好之后,沒有長期在系爭房屋居住。

李某2有退休金。

李某2回鄉前,余某1去看望,李某2表示房子是兒子翻建的,以后房子就歸兒子。

證人邵某某陳述稱,邵某某與被告李音扣一家是鄰居,系爭房屋翻建時被告李音扣向邵某某借款1,000元,邵某某將家中現金借給李音扣,被告李音扣一家付錢給造房子的施工人員時,邵某某在場。

證人余某2陳述稱,余某2與被告李音扣一家是鄰居,與證人余某1系兄弟關系。

余某2家是當時參與翻建的五家之一,翻建金額共七千左右,被告李音扣家翻建金額也差不多,五家人家一起付錢給翻建人員,余某2親眼看見李音扣出資,李音扣父母當時已經搬離上海。

系爭房屋由李音扣夫婦及其兒子三人居住,李某2夫婦上海與鄉下兩頭居住。

關于系爭房屋翻建情況,原告主張系爭房屋翻建均是以李某2名義申請,當時李某2和王某某居住其中,且李某2是退休工人,有相應的資金來源,翻修中應有出資,對翻建后的房屋應享有權益,故應按照被征收時系爭房屋的產權面積來確定李某2的動遷利益。

被告范英稱,其對系爭房屋翻建時的情況不清楚。

關于征收款項領取情況,被告繆某紅表示已領取5,787,341.80元。

被告李音扣、繆某紅、李5、李某4表示,四被告內部征收利益不需要法院進行分割。

原、被告均表示對李某2的遺產不同意均分繼承。

法院認為,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因系爭房屋征收時不符合居住困難戶的標準,征收部門并未認定受安置人員,故受安置人員由本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原、被告庭審中均認可系爭房屋征收時實際居住人為被告李音扣、繆某紅、李5、李某4,結合系爭房屋為李某2取得的私房,本院認定李某2、李音扣、繆某紅、李5、李某4為本案的受安置人員。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是李某2的遺產范圍。

原告認為系爭房屋翻建均是以李某2名義申請,當時李某2和王某某居住其中,且李某2是退休工人,有相應的資金來源,翻修中應有出資,對翻建后的房屋應享有權益,故應按照被征收時三層建筑來確定李某2的動遷利益,但未針對上述主張提供書面證據。

被告李音扣、繆某紅、李5、李某4認為系爭房屋原為一層平房,由被告李音扣一家實際居住并出資出力翻建,并提供了1990年的《協議書》、《民房建筑執照申請單》、《民房建筑執照》、四位鄰居的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佐證。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李音扣、繆某紅、李5、李某4提供了較為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主張,且結合翻建時李某2夫妻已七十多歲,系爭房屋面積小,大部分時間由李音扣家庭居住等實際情況,本院認為被告李音扣、繆某紅、李5、李某4主張系爭房屋由被告李音扣一家于1990年出資出力翻建有事實依據,亦符合常理,故對上述主張予以認可。

因此,根據本案系爭房屋來源、1990年翻建情況、居住使用情況、人員結構等實際情況,對于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款,酌情確定被告李音扣、繆某紅、李5、李某4取得征收補償款6,366,850元,李某2取得征收補償款1,800,000元。公眾號“舊改征收律師”

因李某2已于1997年10月7日報死亡,由于原、被告均不同意均分,故李某2可得征收補償款份額應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另案進行繼承。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上海市中華新路XXX弄XXX號房屋李某2(故)戶的房屋征收補償款1,800,000元為李某2的遺產。

【法律分析】

1、在實務處理中,征收房屋來源、翻建情況、居住使用情況、人員結構等因素對補償款的多分少分有重要影響因素,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2、征收房屋的權利人死亡的,其份額可以依法確定為遺產,應當另案通過繼承法律關系處理。

 

轉載于公眾號:征收利益分割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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