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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糾紛之公房征收補償利益分配案分析 —— 從同住人認定與離婚后居住權爭議切入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5-07-03

一、基本事實梳理

1. 當事人關系與房屋性質系爭房屋為上海市黃浦區某公房,承租人為被上訴人何某 3。上訴人何某 1 與李某原系夫妻(2014 年離婚,2021 年復婚),生育女兒何某 2;被上訴人何某 4 與劉某系夫妻,生育何某 5;原審被告何某 6 系案外人之子,何某 7 系何某 6 之子。征收時,九方當事人戶籍均在系爭房屋內,但實際居住情況存疑。

2. 征收背景與補償利益2021 年 11 月,系爭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認定建筑面積 109.42 平方米,總征收補償款為 14,737,448.93 元,包含價值補償款、裝潢補償、簽約獎勵費、搬遷費等多項費用。承租人何某 3 簽署補償協議并領取部分款項,剩余 900 萬元因上訴人申請財產保全未發放。

3. 各方主張與一審判決

1. 上訴人主張:李某因知青回滬政策戶籍遷入并長期居住,離婚后未放棄居住權;何某 2 自幼居住至出國前,均應認定為同住人,且搬遷相關獎勵費應歸其所有,要求分得 900 萬元。

2. 被上訴人抗辯:李某未實際居住,離婚后與系爭房屋無關聯;何某 2 成年后未居住且長期在國外,無權分割。

3. 一審法院認定:何某 1 符合同住人條件,李某因離婚后喪失身份聯系、何某 2 因未實際居住均不符合同住人條件。酌情分配何某 1 方 453 萬元(含特殊困難補貼),何某 3 方 570.74 萬元,何某 4 方 450 萬元。

4. 二審維持:認可一審對同住人身份的認定及分配方案,駁回上訴。

二、爭議焦點提煉

1. 同住人認定標準的適用

5. 李某是否為同住人:其戶籍因退休遷入,但知青前戶籍不在系爭房屋,離婚后與承租人無親屬關系,雖主張離婚后繼續居住,但缺乏合理依據(法院認為離婚后應脫離原家庭居住關系)。

6. 何某 2 是否為同住人:戶籍在戶但成年后無證據證明實際居住滿一年,且長期在國外生活,無居住需求。

2. 離婚后居住權對征收補償的影響李某與何某 1 離婚后,其居住權益是否受法律保護?法院認為,離婚后李某已喪失與承租人的身份關聯,繼續居住需基于何某 1 的個人允許,不能對抗其他同住人,故不認定其同住人身份。

3. 搬遷獎勵費的歸屬爭議上訴人主張因實際居住應分得搬遷相關獎勵費,但法院認為系爭房屋征收前并非僅由其掌控,且整體分配方案已合理考慮各方利益,故未支持單獨分割。

三、案例分析與法律適用

1. 同住人認定的核心要件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同住人需滿足 “戶籍 + 實際居住一年以上 + 無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難” 三要件。本案中:

7. 李某:戶籍因退休遷入,非原始戶籍,離婚后與承租人無親屬關系,雖提供水電繳費等證據,但法院認為離婚后繼續居住缺乏合理性,且無證據證明離婚后實際居住(如離婚協議未提及居住權)。

8. 何某 2:戶籍雖在戶,但成年后(2008 年出國時已 28 歲)無證據證明實際居住,長期在國外生活構成 “居住中斷”,不符合 “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要求。

2. 離婚后身份關系對居住權益的影響法院強調,公房居住權具有人身依附性,離婚后原配偶與承租人的親屬關系消滅,除非另有約定或政策特殊規定,否則無權繼續主張公房居住保障。本案中,李某離婚后已脫離何某 3 家族關系,其居住若為何某 1 個人容忍,不能強制其他同住人接受,故不享有征收補償權益。

3. 知青政策的特殊考量與局限性李某主張基于知青回滬政策取得居住權,但法院指出,其知青前戶籍不在系爭房屋,回滬后戶籍遷入系基于婚姻關系,而非原始居住權益。知青政策的適用需結合戶籍來源、居住歷史綜合判斷,本案中李某的情況不滿足 “與系爭房屋原始關聯” 的實質要件。

四、實務啟示與律師建議

1. 同住人認定的舉證重點

9. 實際居住證明:提供水電費單據、物業費繳納憑證、居委會證明、鄰居證言等,形成完整居住證據鏈。

10. 戶籍與身份關聯:原始戶籍、知青 / 支內回滬等政策性遷入需強調與房屋的歷史聯系,離婚后戶籍滯留者需證明居住權的合法依據(如離婚協議明確約定)。

2. 離婚后公房居住權的風險防范

11. 離婚時應明確約定戶籍遷移及居住權問題,避免離婚后因戶籍滯留引發征收補償爭議。

12. 若離婚后實際居住,需保留房屋使用證據(如獨立居住空間證明、費用繳納記錄),但需注意:該居住權僅具債權屬性,不能對抗公房承租人和其他同住人。

3. 征收補償分配的策略選擇

13. 優先協商解決,明確各主體同住人資格及應得份額,避免訴訟成本。

14. 訴訟中需圍繞 “居住利益” 核心展開,結合房屋來源、貢獻大小、居住需求等因素主張合理分配,如孤老承租人、實際居住困難者可主張多分。

五、結語

本案聚焦公房征收中同住人認定的疑難問題,凸顯了 “戶籍登記” 與 “實際居住” 的實質審查原則,以及離婚后身份關系變動對居住權益的影響。律師在處理類似案件時,需精準把握地方性司法標準,結合個案細節梳理法律關系,尤其注意政策背景與現實居住狀況的銜接,為當事人提供針對性的權益保護方案。


轉載于公眾號:征收利益分割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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