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買“兇宅”能要求退房嗎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14-07-28
核心內容:房主隱瞞實情,購買“兇宅”能否要求退房呢?下文上海房屋拆遷律師為您結合案進行詳細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案情介紹】房主隱瞞實情 購房者誤買“兇宅”
2006年4月,盧某某通過中介,選了一套面積120多平米、售價70萬的房子。盧某某在交訂金前向房主顧某某詢問,這套房子以前是否出過事,還特別告訴顧某某,這套房子是買給兒子結婚用的,不能“不吉利”。顧某某向盧某某承諾,房子沒有任何問題。盧某某聽后就決定購買了,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交付了定金。2006年5月,盧某某了解到,顧某某的妻子在前一年上吊自殺,盧某某覺得自己被騙了,要求顧某某退房,但顧某某不同意。2006年8月,盧某某將顧某某告上法庭,要求退房并返還購房款。
【法院判決】法院支持購房者,“兇宅”被退回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顧某某隱瞞房屋中發生過非自然死亡的情況對盧某某構成了欺詐,違背了公序良俗,最終支持了盧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海律師講法】
本案中,“兇宅”能否構成退房理由,關鍵是看出賣人是否在出賣房屋時將該情況告知買受人,未告知,則買受人有權以受欺詐為由而要求退房。
“兇宅”這一俗稱,一般指住宅內發生過自殺、兇殺等非正常死亡惡性案件的房屋。目前房屋買賣中的瑕疵在法律意義上主要指物質層面上的質量問題,而人們對于兇宅的恐懼感只存在于精神層面。但其實從人們對房屋的使用角度講,兇宅可以視為房屋的一種瑕疵。人們普遍認為房屋發生過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時間是一種不吉利的兆頭,故對居住環境產生心里不安,這是現實存在的人生態度和觀念的心理影響,這是一種無形的障礙而不是迷信。該類房屋實際使用帶來的不良狀態,體現了房屋使用缺陷,因此可以視為房屋存在使用瑕疵。從交易角度講,由于很多人忌諱適用“兇宅”,故買到此類房屋肯定難以脫手,專賣時勢必低價出售,在賣方隱瞞交易時,買方實際等于購買了不足市價的房屋,即交易處于不公平狀態。由此把“兇宅”引起的糾紛作為公序良俗進行法律調整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案中,顧某某向盧某某隱瞞了出售房屋的真實情況,對盧某某構成了欺詐,盧某某有權請求撤銷合同、退款、退房并賠償損失。如盧某某因“兇宅”造成的房屋價值貶損的,有權依據實際損失請求顧某某賠償經濟損失。
需要說明的是,法律對撤銷合同有實效的限制,當事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只有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逾期則不能在要求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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