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房遇詐騙,中介是否應承擔責任?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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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伙前段時間遇到了一件糟心事,中介帶他看的房竟是詐騙分子的工具。婚期將近房錢兩空,他能要求中介賠償嗎?
胡斌(文中人物均為化名)和女友相戀5年,二人決定于2022年元旦期間結婚。為了結婚,胡斌和女友開始選婚房。2021年3月,胡斌在某家中介的介紹下看中了一套房,朝向好、地段好、結構好,胡斌和女友當即決定和房東談談。
中介標的房價為180萬元,在與房東萬方見面交談后,萬方表示愿意以145萬元的價格將房子出售。胡斌和女友喜不自勝,原本180萬的房價就比周邊均價低了不少,現在又降了35萬,這次真是遇到“大好人”了!在核實過不動產產權證、購房合同等文件后,胡斌與萬方、中介簽訂《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
合同簽訂當天,胡斌向萬方支付了45萬元,隨后又陸陸續續轉賬100萬元。臨近交房時,胡斌卻怎么也聯系不到萬方了。
原來,在此之前萬方已經將該房屋通過其他不同中介“出售”過三次,每次都是收了錢后就玩消失,現在萬方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抓獲。房是拿不到了,他交的購房款屬于萬方的犯罪所得,需要經司法程序退賠,一時半會還拿不回來。定下的婚期將近,房和買房的錢都沒有,胡斌覺得中介對此要負很大責任。如果不是中介沒有嚴格審查房源,他怎么會遭到如此大的損失?
胡斌以中介對房源信息審查、資金安全交付保障方面均違反了審慎、忠實義務,存在重大過失;沒有盡職履行居間義務,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中介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中介不具有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961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962條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介作為中介人,在促成交易時有義務審查交易標的權屬等情況并如實向委托人披露。而本案中,胡斌在簽訂中介合同時,萬方提供了不動產產權證明等相關材料,產權證明上記載的權利人確為萬方,房主、房源信息均真實。中介的審查義務僅限于形式審查,萬方提供的產權材料形式齊全,中介無義務也無辦法核實房屋是否多次出售,故應認定中介沒有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陳述的情形。
胡斌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身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對于買賣價格遠低于同地段商品房的“好事”,更應多加留意、審慎對待,不能將全部注意義務轉移給中介。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胡斌要求中介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在這里要提醒大家,房產交易時保存好交易記錄、聊天記錄等材料,簽訂合同時如果擔心有風險,可以請律師幫忙把關,如遇詐騙第一時間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