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種情況,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
我們又該如何避免出現(xiàn)類似情況?
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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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賣房的李先生和買房的曹女士與房產(chǎn)中介簽訂了洛陽市存量房預約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約定賣方擬轉讓老城區(qū)一套房屋,房產(chǎn)轉讓總價為118萬元,買方一次性付全款,2022年1月中旬,買方給中介交了8萬元定金,約定過戶當日付剩余房款。根據(jù)三方合同約定,賣方違反合同約定或因賣方原因不將房屋出售給買方,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向賣方追究該房屋成交價的20%違約金的責任。簽訂合同之后,曹女士支付了購房定金及居間服務費,共計10.5萬元。4月,曹女士與李先生去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xù),因案涉房屋已經(jīng)與案外人網(wǎng)簽,故未過戶成功。當天下午,李先生與案外人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4月底,李先生退還曹女士房屋定金及中介服務費。交了定金,房主又把房子賣給他人,為了維護自身權益,曹女士將李先生、房產(chǎn)中介一并起訴至老城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她和兩被告之間的洛陽市存量房預約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兩被告要承擔違約金20余萬元和訴訟費。
我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原因是原告家庭成員間對房屋登記為誰的名字產(chǎn)生矛盾,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我本人又急用錢,所以賣給第三人。另外,曹女士的老公和公公口頭告知自己不再購買此案涉房屋,該事發(fā)生后,我已通過中介退還曹女士購房款及中介費。
同意解除合同,居間服務費和購房款已由李先生退給曹女士。我們作為房產(chǎn)中介,收取居間服務費以后就努力促成交易,房屋沒有過戶給曹女士,是因為被告李先生在收取曹女士定金的同時,也收取了第三方的定金。

· 遇到“一房二賣”,能否追究賣房者和房屋中介的責任?
法院判決:確認原告曹女士、被告李先生、被告房產(chǎn)中介之間的洛陽市存量房預約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于2022年5月已解除;被告李先生支付原告曹女士違約金3.5萬元;被告房產(chǎn)中介賠償原告曹女士損失1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李先生和房產(chǎn)中介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老城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原告曹女士、被告李先生、被告房產(chǎn)中介之間簽訂的洛陽市存量房預約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是三方真實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但因被告李先生已將案涉房屋過戶給案外人,該違約行為造成本案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原告曹女士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房產(chǎn)中介作為居間人,在協(xié)助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時,應按照合同約定為買方提供準確的房產(chǎn)信息并對房產(chǎn)信息進行查驗,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易順利進行,導致原告曹女士產(chǎn)生損失,其應在收取中介費范圍內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對于本案違約金,結合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情況、買受人的實際損失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酌定判決李先生和中介共賠償曹女士4.5萬元。

法官提醒,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故在簽訂合同后,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要輕易違約,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