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賣給我的房子漲價了,上家可以說不賣就不賣嗎?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4-11-30
今年以來, 上海的房價節節攀升。 面對一天一個價的樓市, 有人歡喜有人愁。 房子還沒過完戶, 房價已經飆漲上去, 下家自然笑逐顏開。 但上家卻開心不起來。 不開心也就算了, 如果心里不平衡而毀約, 那就很容易產生糾紛。 今天,小編就來講一樁 反悔賣房引發的官司。 今年6月,經中介居間,林先生與顧先生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林先生是下家,購買上家顧先生名下的金山區東泉新村某號房屋,總房價為91.8萬元,10月30日前完成房屋過戶手續。 買過房的小伙伴都知道,買房的錢都是一筆筆支付的。林先生在5月18日支付了定金2萬元,合同簽訂后又于6月23日、7月4日分別支付購房款35萬元、12萬元,共計49萬元。 林先生通過公積金貸款方式準備繼續向顧先生支付二期購房款,但在支付首期房款后,顧先生卻反悔了,表示不愿繼續履行合同。 林先生多次與顧先生協商,希望繼續履行合同并配合辦理申請貸款、過戶等手續,但顧先生不僅不答應,最終還寫給林先生一紙聲明,上面明確拒絕繼續履行合同。 簽了合同卻不按合同來,這讓林先生氣憤不已。他把顧先生告上法院,提出愿意自籌資金支付房屋剩余款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法庭上,顧先生稱,自己于2001年結婚,案涉房屋于2011年購買,屬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財產。 顧先生還說,因自己草率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妻子現已提出離婚。 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簽訂合同時,盡管季某未簽字,但她當時就在現場,且收取2萬元定金時也在場,其對顧先生以91.8萬元出售案涉房屋是明知的,顧先生沒有證據證明季某反對出售房屋,故法院認定顧先生出售案涉房屋系經過妻子的同意。 法院最終判決,林先生支付剩余購房款后,顧先生應將房屋過戶給林先生。 承辦此案的法官表示,隨著上海經濟的發展,金山區房價補漲勢頭猛烈,進入急速上升期,房屋均價翻倍,導致二手房買賣案件激增。 該類案件在最近呈幾何式增長,主要原因是房價的快速上漲,違約的表現方式一般是出賣人跳價或拒絕履行合同。根據法律的規定,依法簽訂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因為房價上漲,出賣人擅自跳價,或拒絕履行合同,是屬違約行為,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買受人完全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此類案件呈現出與以往不同的兩個特點。 訴請的角度轉變。買方作為原告方,以住更多的是判令解除合同,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或支付房價20%的違約金,而現在由于房價上漲幅度遠遠高于定金或違約金,買方更傾向于要求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及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轉載于公眾號:上海金山法院
上一篇: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