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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了但贈與有效,房子還是要不回來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4-12-02

【裁判要旨】

雖然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贈與合同真實有效且已履行完畢,一方無權要求將系爭房屋恢復登記至其名下。

【訴訟請求】

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確認徐某與李某于2014年5月27日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編號:2007125)無效;

2.將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產權恢復登記到徐某、李某各占1/2產權份額。

【一審查明】

徐某的女兒趙某1是李某的母親。

系爭房屋原登記于徐某與趙某1名下,2013年4月18日,趙某1死亡,2014年3月6日,李某作為申請人,向上海市浦東公證處申請繼承公證,上海市浦東公證處于2014年3月13日出具(2014)滬浦證字第2720號公證書,公證書載明,經查,申請人李某及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徐某、李某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及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系爭房屋產權登記于趙某1、徐某名下,其中,登記于趙某1名下的部分產權份額系李某1、趙某1夫妻共有財產,趙某1死亡后遺有該部分產權中二分之一產權份額;被繼承人趙某1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丈夫李某1、女兒李某、父親趙某2(已于1980年報死亡)、母親徐某,未發現趙某1留有對系爭房屋的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現徐某、李某1均自愿表示放棄繼承權,因此,趙某1的上述遺產由李某一人繼承。

2014年4月17日,系爭房屋的權利人變更登記為徐某、李某,雙方各占1/2份額

2014年5月27日,徐某與李某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原產權人徐某百分之五十的產權現出售給李某,轉讓價款50萬元,但未約定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2014年7月15日,系爭房屋的權利人變更登記為李某一人。

另查明,2020年,趙某(徐某女兒)向法院申請認定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經審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滬0115民特28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認定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趙某為其監護人。

2020年6月16日,徐某在上海市東方醫院(南院)住院,出院記錄中記載:入院時主要癥狀及體征:患者因“記憶力下降伴性格改變10年,加重半月”。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徐某在2014年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是否無民事行為能力

首先,上海市浦東公證處在2014年3月作出的(2014)滬浦證字第2720號公證書中已明確認定,徐某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及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次,(2020)滬0115民特280號民事判決書及2020年6月出院記錄,僅能證明徐某在2020年被申請宣告無民事行為一案審理時處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狀態,不能證明2014年徐某即無民事行為能力

綜上,法院認定徐某在2014年簽訂系爭房屋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徐某無權以其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李某主張雙方是贈與關系,法院結合雙方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中未約定付款方式、付款時間,李某也未實際支付過房價款等情況,確認雙方之間成立贈與合同關系。因徐某與李某之間確實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故雙方的買賣合同無效,但贈與合同真實有效且已履行完畢,徐某無權要求李某將系爭房屋登記至二人名下。

一審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決:

一、徐某與李某于2014年5月27日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編號:2007125)無效;

二、駁回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徐某自行負擔。

【上訴意見】

上訴人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審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徐某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并不具備行為能力,對一審法院認定為贈與合同亦不予認可。涉案房屋是徐某名下的唯一房產,至今戶口仍在房屋內,無理由將房屋無償贈與他人。

被上訴人李某辯稱,2020年的鑒定報告不能證明2014年徐某無民事行為能力。2014年徐某和李某等人還共同進行過公證,說明2014年徐某有民事行為能力,故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審判決】

一審查明的事實,有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中,李某明確表示徐某可以一直居住在系爭房屋,保證徐某的居住權。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徐某簽署系爭買賣合同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本院認為,徐某雖于2020年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但并不能以此證明徐某于2014年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本院難以認定徐某于2014年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雖雙方之間并無買賣合同的對價,但家庭成員間以簽訂買賣合同但未要求支付對價的行為較為常見,不乏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的實例,本案徐某以買賣的形式將其份額過戶給李某,應視為贈與,本院對一審法院所作的認定予以認同。

綜上所述,上訴人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上訴人徐某負擔。

案號:(2022)滬01民終10978號

轉載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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