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準備哪些證據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19-02-18
摘要: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發(fā)生后,可以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若選擇仲裁或訴訟,證據得提前準備,那么,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準備哪些證據?
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1、調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調解特別適用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的租賃糾紛,租賃雙方就近請調委會調解通過調解,糾紛雙方,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仲裁法》第2條內容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里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公民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糾紛等。房屋租賃糾紛發(fā)生后,公民可以根據條款或仲裁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做出仲裁裁決,解決房糾紛。仲裁具有“公正及時,程序簡便,專家斷案,依裁終局”的優(yōu)勢,可以使當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曠日持久的糾纏和身心疲憊的針鋒相對之中,是一種比較受推崇的爭端解決機制。
3、訴訟。有些租賃糾紛不愿意調解或不服調解,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將房屋租賃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訴訟活動而做出的判決的強制力,要遠遠大于調解和仲裁。
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準備哪些證據
1、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事業(yè)法人、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訟爭法律事實發(fā)生后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2、證明房屋租賃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
(1)證明房屋產權的證據;
(2)租賃許可證及租賃登記證明;
(3)證明轉租合法性的證據;
(4)房屋租賃合同。
3、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證明出租人是否已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時房屋狀況的證據;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交付定金(或保證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的發(fā)票或收據等。
4、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具有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