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女士和張先生2000年結婚,婚后居住在張先生承租的舊里公房內。兩年前,兩人協議離婚。離婚后,王女士搬離上述公房,在外租房居住,戶籍留在該房屋內。

.近日,這套公房被列入舊城改造地塊房屋征收范圍,張先生簽約獲得300萬元補償款,王女士覺得自己戶口在里面,是該房屋的同住人,張先生不應該一個人去簽約,同時,她覺得張先生獲得的補償款應該分給自己相應份額。張先生不同意,認為這房屋是他婚前承租的,和王女士無關。王女士很生氣,找到律師想討個說法。
1、張先生可以不經王女士同意與房屋征收部門進行簽約。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與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

本案中,王女士和張先生離婚時,對于公房承租權的歸屬以及王女士的后續居住問題沒有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該房屋的承租權屬于張先生不存在爭議,該房屋征收時,張先生是被征收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所以,張先生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補償協議無需征得王女士同意。

2、王女士應屬于該公有房屋的同住人。
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三項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文件對共同居住人有明確規定,即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本案中,王女士與張先生離婚時,對王女士后續居住問題沒有在協議中約定,兩年來雙方未就離婚后的財產分割提出主張,但是,王女士的戶籍一直保留在該公房內,雖然,王女士因為離婚無法與張先生同居一室,在外借住,實踐中應該屬于上述規定中的“特殊情況”,同時,王女士在本市無其他住房,也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應該屬于該房屋的同住人。

3、王女士應該分得的征收補償款,具體數額按各方面因素考量確定。
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本案中,王女士主張從張先生獲得的補償款中分得相應份額有法規依據,至于她和張先生之間對征收補償如何分配,則應綜合考量房屋來源、對房屋的貢獻、居住狀況、征收補償款的實際組成等多方面因素確定。
.離婚協議約定須具體,承租權歸屬、離婚后居住、保留戶籍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時的補償款怎么分等寫清楚,以免發生糾紛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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