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務分包不屬于工程分包
來源:互聯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17-03-20
引言:勞務分包不屬于工程分包,工程分包僅指專業工程分包。專業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根據總承包合同的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的允許,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的行為。
1、勞務分包的范圍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規定,勞務分包范圍包括如下13種:
(1)木工作業;
(2)砌筑作業;
(3)抹灰作業;
(4)石制作業;
(5)油漆作業;
(6)鋼筋作業;
(7)混凝土作業;
(8)腳手架搭設作業;
(9)模板作業;
(10)焊接作業;
(11)水暖電安裝作業;
(12)鈑金工程作業;
(13)架線工程作業。
2、勞務分包的法律性質
勞務作業分包是將簡單勞動從復雜勞動中剝離出來單獨進行承包施工的勞動,勞務作業承包人僅僅是完成建設工程中的勞務部分,承包人只包人工,除此之外的材料和施工機械均由勞務作業發包人提供。而工程分包,是指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工程承包人組織人員、材料、機械,運用自己的技術、經驗及管理措施獨立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活動。因此,勞務分包不屬于工程分包,與建筑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的“建設工程分包”不是同一概念,工程分包僅指專業工程分包。
3、專業工程分包
專業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根據總承包合同的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的允許,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的行為。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可以認定為專業工程違法分包:
①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單位的;
②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③專業工程分包人再次實施分包的;
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⑤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此外,對分包的工程還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頒布《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0%。各項專業工程分包的總量超過承包人合同工程總量的30%的,或者專業工程分包管理費超過30%的(招標文件規定的稅費除外),這是底線,逾越底線均認定為違法分包。該辦法還強調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認定為違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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