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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工期怎么計算?

來源:互聯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17-04-12

  引言:在工程合同糾紛中,工期糾紛是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其主要原因是工程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約定不明確,工程合同的工期怎么計算?工程合同中的工期糾紛怎么解決?詳情請看下文。

  一、工程合同的工期怎么計算?

  (一)開工日期

  開工是指承包人進場開始施工。開工日期,是建設工程工期的起算點,也是控制工期風險的第一個重要節點。一般而言,開工日期的確定方式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2、以發包人開工通知中寫明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3、以監理人的開工通知寫明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4、以承包人遞交的開工報告或開工申請被批準的日期為開工日期。

  當前使用較多的九部委2007年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將開工日期確定為“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實踐中,當事人就開工時間經常發生爭議,其原因是約定的開工日期與實際開工日期不一致。

  在此情形下,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認定開工日期:

  1、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等);

  2、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的,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日期為開工日期。

  3、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明證明實際施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準。

  (二)竣工日期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務。一般來說,工程竣工后,發包人均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實踐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驗收時間經常有時間差,所以確定竣工日期很重要,因為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時間和利息的起算時間、逾期竣工違約和違約金的數額、工程風險轉移等重要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竣工日期做了明確規定。

  1、以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如果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了竣工日期,則該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確認的形式一般是書面的,可以是竣工驗收登記表、協議、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監理記錄等。

  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同之日作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據該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是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工程交付的前提。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以竣工驗收合格日期作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政府不再參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工作,而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進行驗收或自行驗收,因而竣工驗收的主導權在于發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該規定的法理依據是在附條件的民事行為中,若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

  4、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根據《建筑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然而在實踐中,時常發生發包人出于各種原因而在工程未經竣工驗收而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理由如下:

  (1)發包人在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工程,違反了上述相關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發包人使用工程,表明其已經實現合同的目的。

  (3)發包人使用工程后,若再進行竣工驗收,便出現質量責任不清晰的問題。

  所以從合法、誠實信用原則考慮,應認定發包人使用工程日期即該工程轉移占有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二、工程合同中的工期糾紛怎么解決?

  發包人常用來抗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進度款或結算的一個主要理由就是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違約金,要主張工期違約金就涉及到舉證問題,一個是實際開工時間的認定;另一個是竣工時間的認定。

  若有開工會議紀要、開工通知明確了開工時間則可以此舉證;沒有這些證據則可依據開工報告記載時間來作為開工時間;若這些均沒有,一般可以合同記載時間舉證。

  認定竣工時間的司法解釋

  關于竣工時間的認定,司法解釋做出了規定:

  1、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工程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前面說的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而施工中往往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由此產生工期順延及索賠事項。要主張工期順延及索賠,承包人需舉證,即需要在施工過程中留存相應的資料、文件,這對施工管理是否規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個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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