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理解《建筑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17-12-19
摘要:《建筑法》第六十三條是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質量的檢舉、控告、投訴權利的規定。下面上海房產買賣律師為您詳細講解。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釋義】本條是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質量的檢舉、控告、投訴權利的規定。
一、這里所講的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是指由于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人身傷亡、經濟損失的事件。這里講的質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狀況。
二、建筑工程的質量直接關系到公眾人身安全,對于建筑工程存在質量缺陷和所發生的質量事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向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和投訴。這有利于形成對建筑工程質量的社會監督,督促從事建筑活動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加強質量管理,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三、依照本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這是全社會對建筑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的形式,也是法律賦予單位和個人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筑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控告和投訴;如果發現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是由于某個單位或者某些人的責任造成,特別是與嚴重不負責任、貪污、受賄或者其他牟取非法利益行為有關,還可以向有關部門,比如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等部門進行檢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接到任何單位和個人的檢舉、控告、投訴以后,應當及時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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