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向無資質主體發包建設工程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3-02-06
案情簡介 嘉珀設計工程顧問(香港)有限公司與和昌(十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后因在設計施工過程中產生訴訟糾紛。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嘉珀公司作為香港設計企業,不具備相應資質,故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無效。嘉珀公司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主張合同有效。
裁判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嘉珀公司作為香港設計企業,在不具相應資質的情況下與和昌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二審法院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認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違反法律規定,合同無效,并無不當。故,駁回嘉珀公司再審申請。
風險分析
結合上述案情與相關法律法規,分析建設單位與無資質主體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風險如下:
合同無效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根據上述規定,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可能導致合同自始無效。
行政處罰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自然人、個體工商戶等無資質主體,或將面臨行政處罰風險。
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風險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發包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一旦發生事故,發包人與前述勞動者將構成勞動關系,相關責任將由發包人全部承擔。
法律建議
根據前述法律法規,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施工主體時,可能因此承擔合同無效、行政處罰、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等風險。因此,在建設工程發包過程中,建議企業注意以下事項:
注意事項
1.形式上,核驗承包方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確認其總承包資質與用工主體資格;
2.實質上,綜合其近年所承包的具體工程項目、企業經理與總工程師等關鍵工作人員從業年限與職稱等級以及其施工機械、質量檢測設備的配置情況,評估其整體實力。
提示:在發包之前仔細鑒別,選擇具有相關資質且實力雄厚的單位,能夠避免前述法律風險,減少企業運營成本。
來源:法治陜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