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借款人對外履行債務后,是否可以要求其他共同還款人承擔責任?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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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共同借款的情形時有發生
共同借款后,
若其中一人履行債務后
是否可以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追償?
償還比例又將如何劃分?
案情簡介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焦點為:共同借款人李某對外履行債務后,對內是否可以要求其他共同還款人承擔責任以及責任如何分擔的問題。本案的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舊法對共同借款是否屬于連帶債務未作明文規定,而根據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本案屬于涉案借款發生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情形,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條和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本案原被告五個共同借款人之間構成連帶債務人,該五個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視為份額相同,原告李某有權就超過自己份額的部分向其他連帶債務人在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追償。
另案已實際執行款項140799.93元,應由原被告五人平均負擔28159.986元,但李某已實際被執行122781元,故超出部分94621.014元應由四被告在未履行的份額內予以償還李某。因另案已實際執行許某振6589元、許某成1804元、郝某9625.93元,故法院判決被告許某振、許某成、郝某、楊某應分別支付原告李某墊付款21570.986元、26355.986元、18534.056元、28159.986元,并以各自應付金額為基數支付利息。另,原告李某支付的另案執行費1400元,亦應由原被告五人平均分擔,故法院判決四被告還應分別支付原告李某另案執行費280元。判決作出后,被告楊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來源:臨沂高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