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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存款買房屬于個人財產嗎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18-09-19

  摘要:結婚后,夫妻一方用個人婚前存款買房,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子屬于個人財產,另一方分不得。下面通過一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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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張三在一家房地產公司工作,李四在銀行工作。2013年11月11日,張三和李四經人介紹認識并登記結婚。2014年11月,張三未經李四同意,用自己的婚前存款50萬元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登記在自己名下。2015年3月份,張三與李四發生婚變,李四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該房產。

  李四是否有權要求分割該套房產?

  律師觀點:張三婚前的個人存款屬婚前個人財產,張三使用這筆存款買房只是個人財產的形式發生改變,并不會改變個人財產的根本性質,故該房屋仍應屬張三個人財產。夫妻離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該套房產作為張三的個人財產李四無權要求分割。理由如下:

  首先,《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張三婚前個人存款應屬其個人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張三的婚前個人存款不因張三與李四登記結婚而發生改變,仍屬于張三的個人財產。

  其次,《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張三用個人婚前財產所購買的房屋不論是用于投資還是居住,該房屋本身只是一種財產形式的變化,并不能作為一種收益,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說有收益只能是房屋賣出后的增值部分,如果張三與李四在離婚時該房屋已賣出,則李四可以就該房屋的增值部分主張權利,在房屋未賣出前,該房屋所有權應歸張三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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