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暴雨是延期交房的理由嗎?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18-11-06
摘要:在解決“暴雨是延期交房的理由嗎?”問題前,我們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不可抗力?哪些情況屬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在我國《民事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開發商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這是法律的直接規定,即使雙方在合同中沒有進行約定,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時,開發商仍可直接引用法律條款來免責。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在房產糾紛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會直接造成開發商延期交房,可以成為延期交房的理由: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造成開發商不能正常施工的。
2、政府政策的變動,致使開發商不能正常辦理審批手續的。
在現實生活中,開發商常常對“不可抗力”作擴大解釋,如將下雪、暴雨、夏天天氣熱,甚至高考期間禁止施工這些作為不可抗力來狡辯。
然而,下雨下雪都是自然現象,如果沒有形成災害是不能作為不可抗力的,不能將其作為延期交房的理由的。高考事件屬于可預見事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條件,所以排除在外。
暴雨對施工進度的確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暴雨屬于正常的天氣現象,是可以預見的,不屬于不可抗力。在銷售房屋時,完全可以根據當地的氣象記錄,合理預計工期,來避免遲延交付房屋。所以,暴雨不能成為延期交房的理由。